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吴安齐) 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该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 案情简介 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直行穿过某路口时,与左转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次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因事故所产生费用的70%,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事故产生费用的30%。事故发生后,赵某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21000元,并支付拖车费500元,共21500元。双方损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保障车辆依法上路行驶的义务,其驾驶无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违反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观存在过错。赵某主张王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70%的责任赔偿于法有据。赵某驾驶的车辆维修费以及拖车费总计21500元,故先由王某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车辆维修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9500元,按照70%比例由王某赔偿13650元,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565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造成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赔偿。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机动车所有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