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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建成区山体环境卫生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建成区山体环境卫生治理,降低细菌病毒滋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建成区山体应当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卫生,维护自然生态原貌,不得违法违规在山体上毁绿种菜,设置旱厕,乱搭乱建各类建(构)筑物,乱牵乱挂油布、横(条)幅,乱堆乱倒各类垃圾和乱堆放杂物等。
二、城区建成区山体上违法违规种植的菜地、设置的旱厕、乱搭乱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乱牵乱挂的油布、横(条)幅、乱堆乱倒的垃圾和乱堆放的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完毕,恢复原貌,并采取消杀措施,防止细菌病毒滋生、传播。
三、各区(含宜昌高新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建立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制度,落实包保责任,督促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清理各类油布、横(条)幅、垃圾或杂物。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对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审批同意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等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对前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后,公开曝光,并依法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由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联网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阻碍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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