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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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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0-1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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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宜昌城区路网不断外拓,城区货车流量不断增大,交通日益拥堵,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为依法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经报请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公安局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

  对本《通告》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实名制提交给宜昌市公安局。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通过“宜昌交警”微信公众号留言板留言;

  2、将书面建议发送至邮箱:ycjjzxk@163.com

  3、通过信函邮寄至宜昌市体育场路15号(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科)。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及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修订起草说明及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宜昌城市路网不断外拓,2018年5月1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特别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通行城区货车流量不断增大,且超限、超载现象严重,不仅加剧城区交通拥堵,损坏城市道路,而且影响城市生态环境。为依法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并起草了本《通告》。

  二、修订内容

  (一)扩大了城区货车限行范围。将夷陵区小溪塔城区一并纳入城区货车限行范围,同时将部分新建道路纳入限行范围,包括峡州大道、桔乡路、花溪路、发展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至喜长江大桥、东艳路等城市主干道路。

  (二)优化了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将原四层限行区调整为内、外两层环形限行区。内环24小时限制货车通行,外环白天(6:00—22:00)限制货车通行。内环限制通行的货车基本涵盖所有货车类型(特别规定不限行的除外),外环不限行轻型货车(轻型自卸货车除外)。

  (三)取消了部分车型通行限制。根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取消了“皮卡车、轻型封闭式货车、微型货车、轻型纯电动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

  (四)保留了过境和大型物流通道。为东西向、南北向的过境货车、往返三峡物流园、三峡果蔬交易中心的物流货车预留了专用通道。

  1.东、西向(夷陵区往返枝江、猇亭方向)过境货车。

  (1)可经宜巴高速、荆宜高速、沪渝高速往返通行;

  (2)可经宜黄一级路、晨光路、小鸦一级路、216省道往返通行;

  (3)峡州大道猇亭段、柏临河路全段未正式建成通车前,可经小鸦一级路、伍龙大道、汉宜大道(伍龙大道至土门路段)、土门路(汉宜大道至生物园一路段)、生物园一路(土门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辅道(生物园一路至柏临河路段)、柏临河路(峡州大道辅道至百灵路段)、百灵路、东临路(百灵路至花溪路段)、花溪路(东临路至伍云路段)往返通行。峡州大道猇亭段正式通车后,经峡州大道(汉宜大道匝道口至猇亭段)往返通行。

  2.南、北向(江南点军往返江北方向)的过境货车,可经翻坝高速、沪渝高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往返通行。

  3.前往三峡物流园的物流货车。

  (1)允许经三峡快速路(高速公路至伍家岗匝道出入口段)、桔城路(三峡快速路桔城路立交至城东大道段)、城东大道(桔城路至东站路段)、东站路往返通行;

  (2)允许经东站路、峡州大道(东站路至猇亭段)、桔乡路(峡州大道至双河路段)、双河路(桔城路至土门路段)、土门路、汉宜大道往返通行。

  4.前往三峡果蔬交易中心的物流货车,允许经中南路(桔乡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中南路至猇亭段)往返通行。

  (五)简化了货车通行证办理程序。因城市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确需通行限行区域的货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宜昌城区货车临时通行证》,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军警货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作业专用货车、洒水车、市政作业专用车、园林绿化作业专用车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不受本通告限制。《宜昌城区货车临时通行证》实行“一网办”、“一次办”。申请人可通过关注“宜昌交警”微信公众号在网上远程申办,交管部门通过网络审批并推送办理信息,申请人持电子通行证(也可自行打印)通行。无需当事人往返跑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交管部门对社会承诺并已经执行,货车通行证审核审批时限由原7日压缩至3日以内,紧急特殊情况1日内办结。对基地在城区禁行区域内的大型企业、市政重点工程等,提前通过一次性备案后,需要紧急办证通行的,2小时内办理完结。

  (六)强化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管控。本次《通告》修订,明确规定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限行区。遇重污染天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要求对货车采取临时禁行措施,内、外环限行区域内全面禁止货车通行(包括持有通行证的货车),可大幅减少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宜昌城区对货车分内、外两个环形区域实行限制通行。

  (一)内环区域:东起桔城路、白沙路;西至石子岭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夜明珠路至大学路段);北起大学路、城东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汕头路立交桥、发展大道汕头路口、大连路汕头路口、港窑路桔乡路口、中南路桔乡路口、松林路桔乡路口、合益路三峡快速路匝道口、东艳路三峡快速路立交桥;南至沿江大道、夷陵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至喜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及小溪塔城区望江路、锦江大道、平云四路、发展大道、东湖路、明珠路、港虹路的合围区域(均含合围道路)。

  (二)外环区域:东起伍云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匝道出口、三峡快速路主道伍家岗匝道出口、花溪路(伍云路至东山大道立交段)、柏临河路(花溪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辅道(柏临河路至汉宜大道立交桥段)、峡州大道与汉宜大道立交桥匝道口、生物园一路、土门路(生物园一路至汉宜大道段)、汉宜大道(土门路至伍龙大道段)、伍龙大道;西至平湖半岛嫘祖庙路口、港虹路、望江路、锦江大道、松湖路(锦江大道至蔡家河大桥段)、平云四路、发展大道(平云四路至夷兴大道段)、夷兴大道(发展大道至鄢南路段)、鄢南路;北起晨光路(鄢南路至小鸦一级路段)、小鸦一级路;南至夷桥路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五龙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通往至喜长江大桥匝道出口、点军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出口、江南大道至喜长江大桥立交桥下、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内(不含合围道路,望江路、锦江大道除外)、内环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限制通行货车分两类进行管控。

  (一)内环区域24小时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二)外环区域6:00—22:00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自卸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三、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过境城区的货车,东、西向可选择宜巴高速、荆宜高速、沪渝高速,或者峡州大道(汉宜大道匝道口至猇亭段),或者外环外围通道往返通行;南、北向可选择翻坝高速、沪渝高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往返通行。

  五、前往三峡物流园的物流货车,允许经三峡快速路(高速公路至伍家岗匝道出入口段)、桔城路(三峡快速路桔城路立交至城东大道段)、城东大道(桔城路至东站路段)、东站路往返通行;或者经东站路、峡州大道(东站路至猇亭段)、桔乡路(峡州大道至双河路段)、双河路(桔城路至土门路段)、土门路、汉宜大道往返通行。

  前往三峡果蔬交易中心的物流货车,允许经中南路(桔乡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中南路至猇亭段)往返通行。

  六、纯电动轻型新能源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皮卡车、微型货车、军警货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洒水车、环卫作业专用车以及执行施工任务的市政作业专用车、园林绿化作业专用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七、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货车通行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管控。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各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入口设置交通标志,在限行区道路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新建道路限制通行车辆种类、时段,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和实际道路禁令标志为准。

  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转自: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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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 发表于 2020-12-1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移动
哈哈,我的小皮卡终于可以进市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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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0-12-1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这是好事,拍手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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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0-12-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收到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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