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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1年新年第二天,晴。赤脚君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获悉,该网2020年12月31日公开了这样一则重要案件信息:
信息内容如下:
近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甲、刘某乙等5人交通肇事等案,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内载被告人张某甲),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西门路附近路口右转弯处,将路口西侧站立的行人张某丙、王某某撞倒,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8日凌晨,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乙、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并指使黄某某开车载着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沿着刘某甲交通肇事前驾驶路线行驶,便于熟悉线路和案发现场;刘某甲还指使黄某某向远安县110指挥中心报警,谎称是刘某乙驾车在远安县城发生交通事故,前来自首。
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作出交通事故系刘某乙驾车造成的虚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作出案发时驾驶员系刘某乙的虚假证明;被告人张某乙作出案发时刘某甲在张某乙家中,不具有作案时间的虚假证明。
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12万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后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5人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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