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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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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1-1-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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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城市管理执法良好形象,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政务服务窗口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对执法机构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奖励措施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

(一)亮证、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着装规范。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要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执法职权、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执法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进行公示。

(二)利用媒体宣传公示。对宜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公示。

(三)直接告知。对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通过执法过程中当场出示证件、当面口头告知、书面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方式进行告知。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通过各种公示方式公开执法职权、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执法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法事前公开内容。程序如下:

(一)局执法监督股牵头,组织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局办公室牵头,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

(一)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人员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执法机构法制审核部门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对行政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对行政检查结果异常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公示前单位负责人要对公示内容认真审核,保证公示内容真实、信息准确。

(二)工作人员对于群众就公示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应认真予以解答。

(三)公示、文字要醒目,公示位置便于公众观看。





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执法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保存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持有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立卷,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要按照案由名称、案件内容、案件当事人、使用时间、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执法人员在领用执法记录设备时要认真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开展执法活动时执法记录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部门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部门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在报请主管局领导作出或者提请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人员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请或提请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执法监督股牵头承担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建立法制审核员制度,由专人承担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拟做出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设备、违建强拆的建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审批。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审批。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大规模道路开挖。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在报请主管局领导作出或者提请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对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及其相关文件、证据和材料,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期限;

(三)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

(六)裁量是否适当;

(七)是否可能影响公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影响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相应的法制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具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根据案件事实,出具不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或重新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转自: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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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1-1-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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