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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下,本来这是发生在宜昌市的一件事情,把它发布在远安县的论坛上也许是起不了太多作用。但我还是想让看到的人都知道,所谓的“美丽宜昌”只是一个理想,现实生活中很多丑陋的现象随时都会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作为生活在宜昌地区的远安县人,真的是为这种浪费国家粮食的行为感到不耻。 2022年7月14号,我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要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我当初的举报是这样的,我说该公司涉嫌违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违法收取劳动者的“工作服押金”和“住宿押金”,按照每人最少50元收取。因为工人里面有外宿的,外宿的就没有收“住宿押金”。但是每个人进厂时都被收取了50块钱的“工作服押金”,然后发一套工作服。如果需要领取第二套的,就要再付50块钱的“工作服押金”。全厂有一百多号工人,至少有100个工人被收取了“工作服押金”。所以我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对该工厂进行处罚。如果按照每人最少5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的话,收取了多少个人的押金,就应该罚款多少个500。 在我当初去现场举报的时候,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只是拿着一份表格在那儿记录。我就问她,难道你们不应该给我一份类似“举报信”的表格让我填写吗?她说没有,你要递交举报信的话就自己写一份交给我们,我们这里不提供的。我说怎么还有这样的?于是就拿出手机,打开录像。她当时以为我要在那儿打电话,就说叫我要打电话就到外面去打,不能在她那儿打。我说我不打电话,我现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要对你们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她说我有肖像权。我说我知道, 我不会侵犯你的肖像权,我只会对你们公职人员进行一个合法的监督。正在录像的时候,一个男性工作人员赶紧过来跟我说,你稍等一下,我现在就打印一份举报信的表格给你填写。等我填完之后交给他们的时候,我要求他们给我出具一份“受理回执”。但是他们又说没有,不过可以签名以后让我拍照。于是我就在她签了名字和日期之后拍了一张照片离开了。 自举报之后的第15天(第11个工作日),也就是7月29号,我接到了伍家岗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是一个男性工作人员打过来的。但是他的回复却差点儿惊掉了我的下巴,我只记得我在电话中连续说了他好几次“你是在开国际玩笑”。 他给我的回复是,“经过我们前期的调查,他们单位给我们提供的名单,这边我们查实的是四个人缴纳了这个押金,但是在我们调查期间,他们已经主动的退还了押金。”我当时问他,你说多少个人?!他说四个。我说“你简直是在开国际玩笑”。然后他又说,“我们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的,我跟你如实的反馈就可以了。至于说你有什么问题,我反正把结果告诉你就行了”。我说你告诉的这个结果我认为不可能,而且你们调查的方法也不对。他说我们的调查不用你来指导,我说我不是对你们进行指导,我只是对你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既然是调查,哪有不找员工询问情况,却只要工厂给你提供名单就可以的?他就说如果你还有什么新的线索的话,你可以提供给我们,我们再去找他们核实。我说那好,我现在就打几个电话,如果这几个人说他们也被收取过押金并且还没退还的话,那你们就是自己在打自己的脸。他说那好。结果挂了电话之后,我打了四个电话,其中就有三个人表示他们的押金都没退! 然后我就于当天下午(也就是7月29号),向宜昌市12345反映了这个情况,要求宜昌市伍家岗区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领导对于伍家岗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管束,并要求对之前的举报重新展开调查。当时那个话务员说,会把这个事向伍家岗区政府进行反映。 但是在2022年的8月4号,一个标记为“智慧宜昌”的短信平台给我发了一条信息。 【智慧宜昌】来自(宜昌市城运中心)的消息:现将您在[2022-07-29 18:03:57]反映的事项[投诉伍家区人社局工作敷衍了事]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先生,您好。您投诉伍家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您投诉事项调查不仔细一事,伍家岗区人社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2022年7月14日,您向伍家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宜昌市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于7月18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向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宜伍人社监询[2022]66号),要求该公司提交员工花名册、押金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等材料。该公司于7月26日提交相关资料,花名册显示该公司现有在职员工40人。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某陈述自2021年后,该公司收取服装费押金,2021年后入职的在职员工10人,其中4人因需要进入车间每人收取了50元的押金,已于7月23日退还,并提交该4人退还凭证。监察大队于7月29日向您反馈案件调查情况,您反映该公司有员工上百人及仍有员工未退还服装费押金一事,您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继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供监察大队继续调查处理。(联系方式:0717-6359506,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376-2号) 办理人:吴伟 办理电话:0717-6359506 办理部门:伍家岗区人社局。如有异议或建议可致电12345。诚邀您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价:非常满意回复1,满意回复2,不满意回复3。 我当时毫不犹豫地就给它回复了一个“3”。 通过这条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我要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管束,并要求重新调查。但是这个投诉最终还是由这个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这个吴伟是何许人我不知道,但是后面的这个电话却是我之前打过几次的,这就是他们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这就好比说你犯错误了,我向你的上级投诉你,但最终还是你在跟我狡辩。我都不知道这样的投诉有什么意义?这到底是宜昌市政府的错,还是伍家岗区政府的错?又或者是说,你们都没错,只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粮食生产大国,粮食多的没人吃了,非要养这么一堆闲人来帮忙消耗一部分。 第二,信息中写道“监察大队于7月18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向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宜伍人社监询[2022]66号),要求该公司提交员工花名册、押金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等材料。该公司于7月26日提交相关资料,花名册显示该公司现有在职员工40人。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某陈述自2021年后,该公司收取服装费押金,2021年后入职的在职员工10人,其中4人因需要进入车间每人收取了50元的押金,已于7月23日退还,并提交该4人退还凭证。监察大队于7月29日向您反馈案件调查情况,您反映该公司有员工上百人及仍有员工未退还服装费押金一事,您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继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供监察大队继续调查处理。”单凭这个信息,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个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方法就是向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让他们自己提交违法证据。我怎么一看到这里就忍不住想笑了!难道这就是你们的调查方法吗?让违法的人自己提交违法证据,你们觉得他们会如实告诉你们吗?你们还好意思说你们的调查不用我来指导?哼哼!我知道你们是担心你们出去调查的时候,人社局的空调一下子没人用了会生锈,也知道你们是因为担心国家电网的电发出来以后没人用会变不成钱。但是你们不知道的是,毛主席早在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强调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你们现在不仅在浪费国家的空调,浪费国家的电,还在浪费国家的粮食。用他老人家的话来说,你们这就是极大的犯罪了。 第三,即便是按照你们所说的,目前只发现有四个人被收取押金并退还了。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们是在7月18号立的案,他们是在7月23号退还的押金,7月26号向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但是,你们在8月4号第二次给我回复了这么大一堆的时候,也没有见你们开出任何的罚款单来。该条法律的后面有一句“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这个“并”字,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应该是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进行罚款,并不是说纠正了违法行为就不用罚款。所以在这里,我想问一下,难道你们是得过那个公司什么好处了吗?要不然怎么会不罚款呢?不管是与否,我都觉得相关部门是不是该追究一下你们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了? 最后,根据我之前的经验,正常的投诉都是从上面到下面一级一级往下转的,所以说这个事没有转到伍家岗区政府去那是不可能的事儿。只是他们可能也跟这个人社局一样,应该也是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在做事。所以,就如同我的标题所说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府和劳动监察大队,你们简直就是在浪费国家的粮食!” 完毕!!!
湖北宜昌虎叔 2022年8月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