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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点燃了,那还得了啊?”10月9日,湖北宜昌,一男子拎着大包小包来到宜昌东火车站,过安检准备乘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行李内有一瓶不明液体。随后工作人员按照要求,让男子打开行李接受检查,结果发现该男子用一个可乐瓶子装了一瓶黄色的不明液。那这瓶东西到底是什么呢?
男子解释称,这只是一瓶饮料而己。工作人员觉得不对。可乐瓶子里装的饮料不应该是黑色的么?这明明是黄色的液体的啊!可男子坚持声称自己带的是饮料。
工作人员随后打开瓶盖一闻,瓶子里面装的液体居然有酒味,随后工作人员倒了一点点在不锈钢制作的工作台面上,用打火机偿试点燃。
结果这瓶不明液体,一点就燃了!随后工作人员怒怼该男子称“你自己看,这要是在车上点燃还得了?”这瓶液体绝对不能带上车。此时男子哑口无言!
1、有网友猜测这可能是一瓶酒精含量很高的药酒,有可能是饮用,也可能用外敷用的。而这种药酒都是用动物或药材长时间泡在高度数的酒内而来的。
还有网友认为,不管这些液体是不是药酒,既然工作人员判断其是可燃的,就要谨慎对待。
该网友的意思是,工作人员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桌面上点燃不明液体,而那瓶液体又在男子手上拿着,这样很危险。万一男子做出点什么过激行为,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正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安全第一,始终不会错!
2、既然这瓶液体能够点燃,那就代表这瓶液体根本不是男子口中所谓的饮料,而是一瓶易燃物品。大家都知道不仅仅是火车,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是禁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的。
《消防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也就是说,只要男子带上这瓶所谓的“饮料”,不论是大巴车、火车、公交车或者是飞机,其都不可以乘坐,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3、实际上,男子购票乘车形成的是承运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规定,受该法律调整。
《民法典》第818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有上述行为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置。
综上而言,如果男子坚持要上车,不仅会被治安处罚,而且错过乘坐班次,承运人也无需为此作出任何补偿。因为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携带危险品乘车,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都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倘若乘坐高铁时因违法行为被处罚,就不仅仅是被治安处罚,还有可能会因此而被限制180天不准乘坐高铁出行。
来源:以身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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