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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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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论坛 发表于 2024-1-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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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沮漳河流域的水安全及水资源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沮漳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远安县、当阳市、枝江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

沮漳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沮漳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水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水域岸线等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厕改、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工作。

畜牧兽医中心负责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及保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泄放等内容。

第七条【河湖长制】

沮漳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设立市、县(含县级市、区)、乡(含镇、街道)、村(含社区)四级河湖长,并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

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开展巡河活动,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沮漳河流域设立民间河(湖)长,配合各级河湖长做好相关工作,开展日常巡河,收集并反映周边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巡河结果和问题线索。

第八条【区域协作的一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沮漳河流域跨区域协同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流量调度、生态补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沮漳河流域文化的保护与弘扬】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沮漳河流域全域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文化的挖掘研究、系统保护、传承利用和阐发弘扬。

第十条【宣传教育与表彰奖励】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科学知识、通识常识、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或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沮漳河流域规划体系】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流域环境资源监测预警及排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健全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风险报告、预警和排查防治机制。

第十三条【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划分沮漳河流域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沮漳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沮漳河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沮漳河流域禁止新建纳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岸线管控】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实施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水源岸线保护区、自然岸线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岸线保护区。

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岸线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地管控】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督。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水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治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沮漳河河道堤防巡查机制,编制沮漳河流域防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沮漳河流域防洪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堤防达标、险段整治等工程措施,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十八条【水工程安全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工程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鉴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计划。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程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白蚁防治、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资料归档等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分蓄洪区建设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沮漳河流域分蓄洪区的开发利用,限制人口及产业在区内的布局和集聚。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沮漳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沮漳河流域分蓄洪区启用方案和应用计划,加强分蓄洪安全工程建设。

禁止在分蓄洪民垸内兴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

禁止在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修建或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树障、渠堤等。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碑和公告牌,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定】

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求。

第二十二条【水量分配】

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应当充分保障中下游用水需求,确保流域生态安全。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外调管控】

沮漳河流域向流域外调水应当遵照执行沮漳河流域年度流域外可调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调度计划。

雨旱水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沮漳河流域年度流域外可调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调度计划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生态流量管控】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核定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建立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

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生态调度机制,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装置,并负责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在沮漳河流域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依据,经专业技术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相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加强水源水质管理,保障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节约集约用水】

沮漳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制定农业、工业、城乡生活、市政设施等领域的节约集约用水措施,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合理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设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沮漳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市)人民政府执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污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沮漳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沮漳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推行清洁生产。

沮漳河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沮漳河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第三十条【入河排污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沮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统计,实施分类管理,并按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和整治。

第三十一条【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尾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区域的厕改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农村厕改专项实施方案,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无害化厕所。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治理。

鼓励、支持未被污水管网覆盖的农村区域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户收集、村清运、乡镇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的使用,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监控,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调控畜禽养殖规模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分区管控。

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畜禽养殖的区位、品种、规模、数量等配套建设畜禽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土地对经处理的畜禽粪污的消纳利用指标和畜禽粪污处理工艺,保证用作肥料的畜禽粪污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模式。

第三十五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

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配套建设进水净化和排水处理设施,规范和科学使用渔药,使用绿色环保饲料,科学合理投喂,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尾矿库污染防治】

磷石膏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磷石膏库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监测,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磷石膏库安全、环境风险的鉴定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三十七条【地下水保护】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开采实施分区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点和网络,定期监测、预警地下水水质情况。

化工企业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防渗、防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生态修复总体原则及修复方案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益林天然林保护】

市、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沮漳河流域天然林实施全面保护,并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划定沮漳河流域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认定登记,建立公益林数据库,严格控制使用公益林林地,建立完善由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和管护站点组成的公益林管护组织体系。

第四十条【湿地保护修复】

市、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沮漳河流域湿地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划定湿地保护范围,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市、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和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水土流失防治】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实施方案和计划,实施河道、沟道、塘坝等水系综合整治。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沮漳河流域源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沮漳河流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林开发等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矿山生态修复】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

在建矿山企业应当边开采边治理,保证矿山闭坑同步修复到位。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废弃矿山清单,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计划,分类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第四十三条【生物多样性调查及保护】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沮漳河流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沮漳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状况。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治理、人工捡拾等措施防治福寿螺等外来物种入侵。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资金技术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鼓励、支持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五条【生态补偿制度】

沮漳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将跨界断面水质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保护补偿依据,共同制定生态补偿方案。横向生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资金、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生态补偿,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十六条【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沮漳河干支流交汇处、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域交界处、工农业生产集中区、人口密集区、水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生态功能重要区等区域,科学合理布局水环境监测断面。

第四十七条【水环境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风险源和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查。

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及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沮漳河流域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物质、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场地)、流域水工程设施、采矿地、尾矿库等。

第四十八条【执法司法衔接】

沮漳河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定期开展会商交流,协商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勘验、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

第四十九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沮漳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文水资源、生态流量、入河排污口、饮用水安全状况、岸线保护及利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地、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政策规划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污染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与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决定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人大监督】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沮漳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下转第6版)

(上接第5版)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五十一条【区域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沮漳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跨区域协调协作工作的落实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具体事项。

沮漳河流域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统一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时,应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五十三条【联合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

市、县(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对河流上下游交界断面的水质、水量,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监控,并实现相关涉水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四条【区域协调重点事项】

市、县(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调度、生态流量泄放、岸线利用与保护、排污口布局与设置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沮漳河流域市级人民政府在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核定水工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前,应当征求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存在重大争议的,应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在枯水期,上游峡口水库、漳河水库应根据下游生态流量考核要求增加生态流量泄放。

制定沮漳河流域年度流域外可调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调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及其下游用水需求,并应当征求调出区及其下游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存在重大争议的,应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五条【跨区域联合执法】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涉及沮漳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共享执法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和裁量基准、加强执法协助,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六条【司法协作】

沮漳河流域市、县(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协同预防和惩治污染、破坏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

沮漳河流域市、县(市)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发生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水污染事件等突发情况,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应急预防和处置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分蓄洪民垸】

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在沮漳河流域分蓄洪民垸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分蓄洪民垸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停产、转移,到期不清除、停产、转移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强制清除、停产、转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河道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生态流量】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装置,或者未按规定运行维护,或者未按规定传输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排污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外来物种】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沮漳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转自: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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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宜昌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8 日在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高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宜昌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从长远来看,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沮漳河作为长江中游北岸一级支流,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节点。为推动沮漳河流域生态共治,增强区域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稳步推进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沮漳河流域协同立法十分必要。

《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动四化同步发展”。沮漳河是省级划定的二级流域片区,开展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将从流域整体性和生态完整性出发,为沮漳河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立法治框架。

当前沮漳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不足、防洪工程存在薄弱环节、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都亟待通过立法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打破壁垒、协同治理、共破难题、共同保护的目的。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项目,是报请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重点推进的2023年度设区的市报批法规项目,由宜昌、襄阳、荆州、荆门四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一)起草过程。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启动《宜昌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枝江、当阳、远安等地开展调研,多次与水利、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座谈研讨,与荆州、荆门、襄阳充分沟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10月7日,征求相关县市政府及有关市直部门意见;10月27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12月10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12月11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起草原则。一是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紧扣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针对区域协作存在的难点堵点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执法的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共同治理、共同保护、共谋发展的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新格局。二是坚持共商共治。与襄阳、荆州、荆门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会商研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安全保障等重点,加强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合力推进全流域治理和保护。三是守住安全底线。重点围绕防洪安全、保障供水和生态流量、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完善相应制度,明确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生态安全底线,以流域安全“底图”保障发展“蓝图”。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安全管理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制定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与水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加强水安全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从河道堤防治理、水工程安全管理、分蓄洪区建设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优先制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以防洪为核心的水安全。紧紧围绕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水资源外调管控、生态流量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节约集约用水等内容进行相应制度设计,采用“管控指标+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调度+监测监控+法律责任”的模式来确保生态流量。

(三)突出水污染防治。立足源头管控,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单位排污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畜禽养殖、尾矿库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等多个方面制定相关规定,确保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四)开展水生态修复。秉承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内容,以达到保障河流健康、提升河流生态服务功能的目的。

(五)推动区域协作。专章设置区域协调机制、联合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生态流量管控协作、跨区域联合执法、司法协作、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等内容,旨在打破区域壁垒,推动跨区域联动协作,共同保护沮漳河流域水环境。

(六)明确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的衔接条款、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其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主要聚焦分蓄洪区建设管理、河道管理、生态流量泄放、排污许可、外来物种管控中的禁止性规定,旨在以法为据,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转自: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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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4-1-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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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的啊子 发表于 2024-1-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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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4-1-2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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