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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号 | (远)文综罚决字〔2024〕03号 | 查处对象名称 | 远安县*****量贩店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2024年1月25日,远安县****量贩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以远安县*****量贩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予以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主体 | 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时间 | 2024年3月19日 |
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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