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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国贸案】听其言,观其行。远安检察院办案的方式及言行,本人不敢苟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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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1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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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面两问


【国贸案】听其言,观其行。远安检察院办案的方式及言行,本人不敢苟同!(一)


【国贸案】听其言,观其行。远安检察院办案的方式及言行,本人不敢苟同!(二)


第三问:


          不起诉书中写到“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案受损金额为公安机关指定,经有资质的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当时双方当事人均对价格认定提出异议,但公安机关依法做出了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且此后双方均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和检察院投诉。对鉴定结论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予采纳?最重要的是,在实际墙体恢复过程中,金额远远超过鉴定金额,检察院为什么还在说价值存疑?检察院是不会调查还是不想调查还是不能调查?


答:


“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有瑕疵,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 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 残值;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 辅料价格+ 工时费 +其他费用。另外根据第十三条,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毁坏财物的搬运、清理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损失价格,办案机关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单独列示,并予以说 明。故本案300元运杂费不应计在鉴定价格中。对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有错误的鉴定意见不应做为定案依据。


       从《通知》中可知毁坏财物罪中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认定需按法律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而不是将被毁坏财物的价值等同于实际修复所用金额。更何况吴XX未提出实际修复金额远远超过鉴定金额的依据。相反,隆森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报销凭证,该报销凭证显示,修复墙体费用4700元。


        最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20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对于鉴定意见,双方都对鉴定提出异意,在双方都有异意的情况下,侦察机关没有重新鉴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墙体已经修复,原貌已经破坏,毁坏程度不清,检察机关丧失了重新鉴定的可行性,综上,双方都对涉案墙体价值存在争议,价格认定书的鉴定方法鉴定程度有瑕疵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目前因墙体修复已丧失重新鉴定的可行性,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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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的回答,我来做个分析,可能较长,我们细分。


一、“关于鉴定方法和程序的错误”


我们就来看看你说的这个国家发改委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法规链接地址https://jgrd.org.cn/c/2023-05-08/497928.shtml


你说了第十条,减残值和第十三条清碴费用300元不应计算在内。


该通知,第四条   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同样还是你说的这个《通知》第十四条         毁坏财物修复后,因其技术工艺、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方面发生变化,造成修复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有差异的,应根据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差异因素,确定修正值。


按你说的第十条  计算方法  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 残值;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 辅料价格+ 工时费 +其他费用。这个第十条你只看到应减残值,你是没看到修正值啊?还有工时费+其他费用呢?


对照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物品价格明细表》,你可以仔细看一下,认定的面积和数量都是完全损坏的部分,哪还什么残值,破砖烂瓦没算你污染清运费就是好的了。另外你们要减残值,你们有没有去调查取证,现实情况中的增加的修正值呢?修复费用中的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呢?


同一个规定,对他有利的你就用,对我有利的你装没看见。




二、“更何况吴XX未提出实际修复金额远远超过鉴定金额的依据。相反,隆森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报销凭证,该报销凭证显示,修复墙体费用4700元。”


       1、你办案过程中,全程都没有联系我们受害人,我们怎么给你提供证据?


整个修复过程,从找施工队和确定施工方案,到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鸣凤镇的X书记是全程参与的,到底用了多少费用,他应该比较清楚,你们到底有没有调查?


我们确定施工方案时,都有几个单位多方确认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价,施工面积,当时预算就有8475元(下图),工程量和单价在那摆着。我记得后面修复过程中找不到我们原来的饰面石材,经鸣凤镇X书记出面做工作,降低档次改为硅藻泥这一项就有几千的修复费用。我说修复费用远远大于鉴定费用是有据可查的,就看你想不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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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隆森公司给你提供一个4700元的报销凭证你们就信了?


先划一下重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入刑标准之一,就是金额达到5000元。

我记得释法说理那天,我问你答


“他给你提供的4700元的支出,明细有没有?”
“他提供的是一张报销凭证,”
“明细有没有?”
“明细.........好像没看见。”
“如果是我自己修,我给你一个十万的单子,你认不认?你会不会调查这个单子?你不能因一个报销凭证,说4700就4700,对不对?”
“......”(未回答)


据我所知,当时仅墙面装饰石材因无法采购到原装饰标准的材料,施工方及镇政府领导还给我们做工作,降低档次用硅藻泥替换方案,这一项都是几千块钱吧?这总价4700是怎么来的?


下面是2022年12月10日,X龙公司做出的修复报价,注意,还有一些项目没有计算在内,经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经信局等单位现场确认,预算金额是8475元。上面贴过图


202327son3hk3vgn6m8zsf.jpg


然后工程做完了,远安国贸说一共用了4700元,而且没有任何单价、工程量的费用明细清单,这样的金额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却接受了,还没有提出疑问。


         这再次证明了你们办案的敷衍态度,办案不找受害人了解情况,不找第三方了解情况,没有专业知识,不深入调查证据。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交什么证据就信什么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刑事诉讼法》里明文规定的,前面问题之一,你们就犯了同样的错误,真的是一错再错!


       我再多说一句,4700的修复总价,一但查实与事实不符。远安国贸是否要负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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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1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电信



三、“ 对于鉴定意见,双方都对鉴定提出异意,在双方都有异意的情况下,侦察机关没有重新鉴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墙体已经修复,原貌已经破坏,毁坏程度不清,检察机关丧失了重新鉴定的可行性”




本案发生后,在派出所指定的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财产损失的鉴定,11月23日给了鉴定结果,价格刚过刑事立案金额。





其实我对鉴定金额是不满意的,当时我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认定项目漏项:
1、 吊顶损毁部分未认定;
2、吊顶内及墙体内预埋线路、开关插座损毁未认定;
3、部分开裂墙体未认定
4.砸坏地面瓷砖损失未认定(压在砖下);
5、维修工时费用未认定;
6、经营性店铺租金损失、经营损失未认定。
7、墙体、线路安全性检测费用
二、认定数量不完整
1、损毁墙体面积偏小
2、墙体装饰面板数量有误
三、认定单价偏低
单价太低
灯箱’装饰面板单价都有异议


而且对方对鉴定金额也有异议,后在2021年12月10日远安县公安局结出了回复,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经审查,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





我当时想这里就不过多纠缠了,反正金额上了5千,这个案子性质定了就好。以后恢复的事也不是我的事,我也不要钱,能给我恢复好就行了,花5千多能整好,是他的本事,花几万去弄好,我也不要他一分钱。


      既然远安县公安局作出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就说明了这个鉴定结果是经过审查的。而且公安在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就此鉴定结果及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双方都未做出行政复议等申诉行为。


      在案件发生后,鸣凤镇某领导曾多次电话及当面劝说我们先把被损坏的商铺进行修复。因为案件没有处理结果,我们起初对此提议是拒绝的。


       后来在鉴定结果已出炉,且远安县公安局出具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后,该领导继续劝我们说,公安机关办案是需要时间的,既然鉴定结果已出,你们可以先行修复,早修复早经营。我们这才同意在该案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先行修复的建议。


      而且修复过程我没有参与,鸣凤镇某领导主动联系施工方远安X龙公司为修复施工单位,且在鸣凤镇政府、县经信局、解放社区等单位见证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施工。




       现在检察院说“墙体现在已修复,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那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这个锅谁来背?是要反复劝我先行修复并主动忙前忙后的的鸣凤镇某领导来背,还是要经审查后出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的远安县公安局来背,抑或是要本案中的受害人自己来背?我反正是背不起这个锅,远安县鸣凤镇政府远安县公安局远安县检察院必须要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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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4-7-1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电信
我店铺自2021年11月13日被砸,到2022年5月17日恢复完成,再到2022年6月2日侦察完成移交县检察院,我感觉已迷失在一盘很大的棋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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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孤武 发表于 2024-7-1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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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4-7-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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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4-7-1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事真的该有个结局了,不然让远安老百姓如何还敢去相信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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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哥 发表于 2024-7-1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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