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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鉴定意见,双方都对鉴定提出异意,在双方都有异意的情况下,侦察机关没有重新鉴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墙体已经修复,原貌已经破坏,毁坏程度不清,检察机关丧失了重新鉴定的可行性”
本案发生后,在派出所指定的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财产损失的鉴定,11月23日给了鉴定结果,价格刚过刑事立案金额。
其实我对鉴定金额是不满意的,当时我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认定项目漏项:
1、 吊顶损毁部分未认定;
2、吊顶内及墙体内预埋线路、开关插座损毁未认定;
3、部分开裂墙体未认定
4.砸坏地面瓷砖损失未认定(压在砖下);
5、维修工时费用未认定;
6、经营性店铺租金损失、经营损失未认定。
7、墙体、线路安全性检测费用
二、认定数量不完整
1、损毁墙体面积偏小
2、墙体装饰面板数量有误
三、认定单价偏低
单价太低
灯箱’装饰面板单价都有异议
而且对方对鉴定金额也有异议,后在2021年12月10日远安县公安局结出了回复,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经审查,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
我当时想这里就不过多纠缠了,反正金额上了5千,这个案子性质定了就好。以后恢复的事也不是我的事,我也不要钱,能给我恢复好就行了,花5千多能整好,是他的本事,花几万去弄好,我也不要他一分钱。
既然远安县公安局作出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就说明了这个鉴定结果是经过审查的。而且公安在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就此鉴定结果及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双方都未做出行政复议等申诉行为。
在案件发生后,鸣凤镇某领导曾多次电话及当面劝说我们先把被损坏的商铺进行修复。因为案件没有处理结果,我们起初对此提议是拒绝的。
后来在鉴定结果已出炉,且远安县公安局出具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后,该领导继续劝我们说,公安机关办案是需要时间的,既然鉴定结果已出,你们可以先行修复,早修复早经营。我们这才同意在该案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先行修复的建议。
而且修复过程我没有参与,鸣凤镇某领导主动联系施工方远安X龙公司为修复施工单位,且在鸣凤镇政府、县经信局、解放社区等单位见证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施工。
现在检察院说“墙体现在已修复,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那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这个锅谁来背?是要反复劝我先行修复并主动忙前忙后的的鸣凤镇某领导来背,还是要经审查后出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的远安县公安局来背,抑或是要本案中的受害人自己来背?我反正是背不起这个锅,远安县鸣凤镇政府、远安县公安局、远安县检察院必须要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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