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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工程款终于有着落了!" ——当阳法院"调判结合"巧解270万元工程款纠纷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田子玮、李红艳)"李老板,不是我们不想给钱,公司现在真的没钱啊!" "你们把设备都转走了,现在跟我说没钱?我的工人工资怎么办?" 近日,在当阳法院的调解室里,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案原告李某是某陶瓷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被告是该陶瓷公司的代表,以及接手陶瓷公司设备的某建材公司负责人。 几年前李某带着几十名工人,承接了某陶瓷公司新厂房的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然而该陶瓷公司经营每况愈下,最后将设备、财产全部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后名存实亡,拖欠的300余万元工程款迟迟未能支付,期间李某拿着协议多次讨要工程款,每次都无功而返,因多次索款未果,李某诉至当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官,我查过了,陶瓷公司分明是转移财产给了建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可和我签合同的陶瓷公司现在就是个空壳,我这钱是不是真的没办法要回来了呀。"立案时,李某满脸愁容。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也发现,虽然建材公司接手了陶瓷公司的设备,但现有证据确实难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混同。如果简单判决,李某很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类案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承办法官表示,"我们既要严守法律底线,又要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努力实现各方共赢。" 承办法官在本案中多次调查走访中发现,建材公司虽无法律义务,但与陶瓷公司存在特殊关系,有协商意愿和一定的偿还能力。经过多次调解,法官终于说服建材公司主动承担部分责任,并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建材公司分期代偿270万元工程款。建材公司已按期履行还款责任。 "真没想到还能要回这么多钱!"拿到第一笔款项时,李某激动地说,"这下工人的工资终于能结清了。" 借由此案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经营者: 1.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担保条款。 2.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 3.发现对方经营异常要及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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