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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25°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涉及7个乡镇面积502.47平方公里。 二、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 五、在5°以上、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远安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 2.远安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分布图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