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根据《鸣凤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远政发〔2014〕第2号),现通告如下: 一、鸣凤城区下列四址围合区域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至鸣凤大道;南至南门路及步行街;西至解放路;北至凤翔路(以上禁放区均含街道临界面);以及鸣凤城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影剧院等公众密集场所、供油、供气、供电等消防重点单位和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场所。 二、鸣凤城区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包括鸣凤镇解放社区、航天社区、嫘祖社区、东庄坪社区、鸣凤社区、安泰社区、栖凤社区、凤山社区、以及北门村、双利村、南门村、汪家村所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三、严格按照《鸣凤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十五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是:礼花弹和属A、B级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摩擦类、烟雾类和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远安县公安局
2014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