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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法院关于万荣发帖回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三江宾馆于2011年1月1日与被执行人万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远安县红阳山下的公厕2间及周围场地租赁给被告经营洗车店,年租金为2500元,租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合同,年租金为3000元,2013年11月28日三江物业向万荣发出通知要求收回租赁房屋,到期后万荣未交还房屋,2014年3月21日三江物业向远安法院起诉,要求万荣返还租赁房屋。远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判决,限万荣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还房屋。万荣对判决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4年5月15日三江物业向远安法院申请执行,5月21日远安法院向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宋晓波表示万荣已于2013年4月将洗车店转租给自己,自己是该洗车店的经营人,而且洗车店的设备、财产也都是自己的,自己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将洗车店的设备、财产搬走,但希望能够适当补偿搬运费。远安法院经与三江物业做协调工作,三江物业同意将三年收取的租金8000元用于补偿搬运费。目前宋晓波已将洗车店内财产搬走,在本周内将洗车店的设备拆除。 二、对案件的意见。 1、本案的租赁房屋已经到期,三江物业依法收回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2、万荣承租的房屋实际已经转租,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权利; 3、万荣已经将洗车店的设备、财产转让,不存在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