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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凤镇双利村委会《腾地通知书》引起的系类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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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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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村委会的某人(不知道职务也不知道姓名),到我家送了一份这样的腾地通知书。 )9RAPM_QO@V%T]M8DKJHC6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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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论坛 发表于 2014-7-1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据本站自相关各部门获悉:征地工作专班会同村组干部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由谭昌忠妻子汤世萍参加对承包的山林进行了实地测量,谭昌忠的妻子汤世萍在测量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于2013年5月24日对谭昌忠承包的果园、鱼塘进行了测量,谭昌忠本人在测量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根据远政发[2010]21号文件精神,双利村委会与“索源”母亲汤世萍于2013年7月5日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已于2013年7月份通过银行打入“索源”母亲账户。

点评

大家不要乱说哦,因为你们都不知道内情的,但是在双利村周边的人大概都知道,他的家人为征地的事被人打伤住过院!这是为了啥?按政策守法征地怎么可能还动手打人呢,钱都是他儿子到北京上访后才补偿的,这又是为了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1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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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然后针对上述通知书,我分别给双利村委会邮寄了《告知书》,同时抄送了远安县人民政府,远安县人民法院,远安县国土资源局,远安县城管局,远安县公安局,鸣凤镇人民政府,鸣凤镇派出所。。。。同时向远安县公安局和鸣凤镇派出所申请了财产保护,向鸣凤镇人民政府申请了确认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以下是我申请的内容和各部门的答复!
告 知 书
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2014611日收到贵会下达的《腾地通知书》,本人表达如下异议:
    1、贵会作出该通知的重要依据为“201375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本人已于今年310日申请鸣凤镇人民政府确认无效,并于201464日起诉至远安县人民法院(附见《行政起诉状》和邮寄凭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帮助村委会能够认识自行超越职权下达于法无据的《腾地通知书》的违法性,申请人温馨提示:就该协议的争议性,现已进入司法程序,请依法等待法院判决后再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经过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才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贵会的《腾地通知书》称:“逾期未清除,我村将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会并无“行政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若贵会认为本人拒不履行所签订的无效协议,可依法对本人提起民事诉讼;
3、贵会若获得某级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处罚权”或是“强制执行权”,请于强制执行当日出示“执法证”,否则在无法确认来本人承包地内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为避免财产免遭犯罪分子侵占,基于法律正当防卫的原则,本人将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综上,请贵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权限依法行政,毕竟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谭昌忠
2014611
附件:
1、《行政起诉状》;证明申请镇政府确认该协议无效,已起诉至远安县人民法院;
2、邮寄诉状凭证;证明远安县人民法院已收到本人诉状。
抄送: 县政府、 县法院、 县国土局、 县城管局、 县公安局、 镇政府、
       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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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向镇政府递交的违法确认申请书
违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谭昌忠,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远安县双利村双利三巷三号。
被申请人: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二组。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6月11日下达的《腾地通知书》违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贵府邮寄了《违法确认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3年7月5日与申请人妻子(汤世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贵府一直未有任何答复。6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腾地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越权限下达的通知书于法无据。现再次向贵府申请确认该《腾地通知书》违法。
      1、被申请人下达《腾地通知书》的重要依据为《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本身具有不合法性,申请人在3月10的《违法确认申请书》中已予以了详细描述,不在赘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应由市、县土地局代表县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委会不是征地主体,不能代表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问题,依法应为无效。
      3、即便上述协议经贵府确认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法》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的《腾地通知书》称:“逾期未清除,我村将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申请人并无“行政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
综上,因被申请人将在6月16日违法强制执行,故十万火急请求贵府紧急启动查处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等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该《腾地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以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鸣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谭昌忠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1、被申请人《腾地通知书》一份,证明申请的事实、相关性以及要求紧急查处的原因;
2、《告知书》,告知村委会上述《腾地通知书》的违法性并抄送至各级相关部门;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与申请的合法性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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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以下是镇政府的回复,大意是村委会的行为即便是违法,他们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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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下面是我想远安县公安局和鸣凤派出所递交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
申请事项:
1、恳请贵局依法保护申请人承包地不受任何组织和施工队侵害;
2、恳请贵局依法查处谋划侵害申请人合法财产的组织和施工队的决策者;
3、恳请贵局在收到本申请后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1日,申请人收到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腾地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相关条款。但该协议已进入司法程序,是否有效还需等待法院判决。其称“逾期未清除,将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并无行政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其下达的通知无任何法律效力。但其既已下达该通知,用意一定是“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意欲对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实施非法侵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应由执法部门进行,而其非法组织的“施工队”,兴许是黑社会或是社会闲散人员也说不定,故请求贵局依法查处作出该非法决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组织及其决策者。     
     2013年10月20日,申请人承包地曾遭遇二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洗劫,经贵局妥善处理事情已得到圆满解决。现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及财产权即将再次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严重侵害与威胁,鉴于犯罪嫌疑人公然挑战警察权和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底线,为防止申请人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财产惨遭故意毁坏,请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房屋及承包地财产进行保护,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操作规则来保护公民财产,打击犯罪。
     根据中国人大关于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期限的答复,“在紧急情况下,不可能规定答复期限。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等。”该《腾地通知书》称犯罪嫌疑人将在2014616日组织施工队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鉴于以上,恳请贵局启动立即查处和采取应急措施等法定职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感!
此致
远安县公安局
                                                            
2014611
附件:
1、《腾地通知书》,证明村委会即将联合不法分子侵害申请人合法财产。
2、《告知书》,告知村委会上述《腾地通知书》的违法性并抄送至各级相关部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及与本申请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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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下面是远安县公安局和鸣凤派出所的答复: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村委会行为违法;第二:公安部门会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第三:建议申请人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合法财产。 8PU}Q8W4$`WMLFUR0%@5~SN.jpg ZPNA2X61{]ETZVRJMQZ7`5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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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索源 发表于 2014-7-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2014年7月2日,不知谁安排的施工队在申请人的承包地内强行施工,申请人种的花生和南瓜已面目全非~申请人报警后,警察出警,并制止了该违法行为。再次对人民警察表示感谢!虽然我们不能阻止违法,但我们也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鲜花鸡蛋

学会珍惜她  在2014-7-5 00:04  送朵鲜花  并说:严重顶你,送上鲜花1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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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克远安 发表于 2014-7-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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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 发表于 2014-7-4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好长顶了在漫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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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工程 发表于 2014-7-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荆门市 电信
一直关注着,为楼主的勇气喝彩,希望那些行政部门不要敷衍了事,现在国家正在打虎,不要让国家还抽时间来打蟑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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