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镇政府递交的违法确认申请书
违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谭昌忠,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远安县双利村双利三巷三号。 被申请人: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二组。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6月11日下达的《腾地通知书》违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贵府邮寄了《违法确认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3年7月5日与申请人妻子(汤世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贵府一直未有任何答复。6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腾地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越权限下达的通知书于法无据。现再次向贵府申请确认该《腾地通知书》违法。 1、被申请人下达《腾地通知书》的重要依据为《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本身具有不合法性,申请人在3月10的《违法确认申请书》中已予以了详细描述,不在赘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应由市、县土地局代表县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委会不是征地主体,不能代表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问题,依法应为无效。 3、即便上述协议经贵府确认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法》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的《腾地通知书》称:“逾期未清除,我村将组织施工队予以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申请人并无“行政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 综上,因被申请人将在6月16日违法强制执行,故十万火急请求贵府紧急启动查处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等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该《腾地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以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鸣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谭昌忠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1、被申请人《腾地通知书》一份,证明申请的事实、相关性以及要求紧急查处的原因; 2、《告知书》,告知村委会上述《腾地通知书》的违法性并抄送至各级相关部门;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与申请的合法性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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