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控 告 依法追究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以致毁灭案件重要证据和恶霸警察张森(党员)酒后谩骂、侮辱、殴打受害人及群众和警察张鹏、俞远东(党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 第一控告人,王兰香(当事人刘权的妻子),女,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420624197908025122,住薛坪镇薛家坪村四组,联系电话:0710—5611011。 第二控告人,王华丽(当事人段吉华的妻子),女,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420624197801225124,住南漳县公路管理局,联系电话号13871610896。 第三控告人,王顺江(两当事人的岳父),男,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420624195610165115住薛坪镇薛家坪村四组,联系电话:0710—5611011。 第四控告人,都仕春(两当事人的岳母),女,湖北省南漳县人,身份证号420624195512225129住薛坪镇薛家坪村四组,联系电话:0710—5611011。 被控告人: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不作为、慢作为,演变成不着装、不出示执法证件、不表明身份、酒后警察张森打控告人(受害人),第一控告人的丈夫刘权正当防卫后在派出所内被警察殴打,反被诬陷刘权以防碍公务罪行政和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第二控告人的丈夫段吉华被诬陷以防碍公务罪行政拘留和无限期监视居住,并决定以防碍公务罪起诉刘权、段吉华(已起诉到法院)。然而,对恶霸张森;不作为、慢作为的薛坪镇派出所;被公安机关保护的陈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张鹏、余远东徇私枉法没有任何处理态度。截至目前,刘权仍然无故被关押,段吉华无限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以及张森其目的是要树立“所谓的威性”,想枉判刘权、段吉华受到刑事处罚,主要是考虑到段吉华在事业单位供职,打击报复段吉华,使其被开除公职,达到报复当事人、保护陈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由此,四控告人恳请巡视组: 1、依法追究南漳县公安局不作为、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毁灭重要证据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警察张森(党员)抢夺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侮辱他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张森投资开办公司,垄断南漳煤碳运输市场;投资房地产(小产权房);助长(收取)南漳县薛坪镇赌博场漫延(保护费)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追究警察张鹏、俞远东(党员)威胁逼供、引诱询问、记录伪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捏造事实的法律责任。 4、依法追究公安机关非法侵占当事人刘权财物的法律责任。 5、依法追究闫正西、高燕、章立刚、熊桂莲、李勇、刘帅虎等作伪证人员的法律责任。 6、依法追究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砸车辆、房屋及家具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经过: 一、公安机关不作为致使案件进一步升级。 (一)南漳县公安局薛坪派出所对陈功恶意打砸车辆事件不给予立案。2015年1月19日晚8点30分左右,任星星驾驶比亚迪小轿车由薛坪镇驶向南漳方向,在南石路32公里加300米左右(同升路口)追尾在第一控告人家货车后,乘车人陈功从车上下来,用石头将第一控告人家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玻璃砸碎,同时,挥拳打向闻讯赶到的刘权。之后,刘权报警(报警电话0710—5611078)。为全面查清情况,控告方要求查看派出所的监控录像,被拒绝。1月27日,经交警大队事故队处理,由小车驾驶人任星星赔付被砸车辆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但薛坪派出所对陈功的打砸行为并没有立案处理。 (二)南漳县公安局薛坪派出所对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威胁他人不给予立案。1月30日晚6至7点10分间,陈功打电话给刘权,问他在哪里,要和他谈谈。刘权说在家。当晚7点43分,刘权打电话报警,接警员说:“你们谈你们的,关我什么事。”当晚10点左右,陈功一行7人开车到控告人家门口,下车3人非法进入控告人家里准备滋事,见控告人家有客,坐了一会儿就走了,并说“明天再来”。2月3日晚5点至8点半间,陈功再次打电话骚扰控告人,控告人及当事人刘权、段吉华再次报警(晚9点左右,自己说他姓熊的警察接的电话0710—5611078),报警电话足足讲了12分钟,说明了事情的恶劣性、严重性,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并立案处理。然而,公安机关对此事转置若罔闻,没有协调,更没有立案处理。(在2月间,陈功多次打电话索取财物,要挟一家人的安全,其中电话通话清单中字体加黑部分的电话号码为陈功组织的威胁电话和报警电话,刘权的其他被叫电话涉及威胁的嫌疑。) (三)公安机关对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砸事件迟迟不出警,不采取相应措施。3月4日,根据派出所工作安排,作为派出所教导员的张森理应在工作岗位上,然而作为带班领导、中共党员理应做好带班值班以及警务备警工作,然而张森却一天都不在自己的岗位上。晚9点40左右,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放纵,助长了陈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驾驶3辆车停在控告人家门前(房屋及家具所有权属第三、第四控告人),下来4个戴口罩、手套、手持凶器的人(派出所监控显示)撬门入室,见控告人家客人较多(一班人在二楼打麻蒋,一班人在一楼柴火炉子打扑克),不敢对人进行下手,便将控告人家餐厅桌子和二楼卧室玻璃砸碎后落荒而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刘权、段吉华及时报了警(初次报警时间为晚上9点42分,最后一次催促电话时间为晚上10点23)。50分钟后公安机关人员才到(派出所离控告人家仅300米左右,就是爬也爬到案发现场了。警察的理由是在穿衣服才要这么长时间)。控告人请求出警人驱车追赶,同时请求出警人让南漳的警力帮忙堵截,出警的负责人李勇推脱说“没权力要求南漳警力。”更是提出荒唐的理由“我们警车没油了。”通过再三请求,又过了约半小时,车辆在没有补充油料的情况下,控告方驾驶一辆车,警察驾驶一辆车,追到南石路华新水泥厂后门没有发现嫌疑车辆而后返回。在调看派出所监控录像后,控告人指认了陈功,并当晚向派出所提供了电话、居住地址,请求将其采取措施。3月5日下午6点,薛坪派出所教导员张森答应晚上9点见嫌疑人。 二、公安机关警察张森酒后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进行所谓的“执法”并黑夜抢手机、谩骂、侮辱并打人(先是袭击妇女胸部)。 3月5日晚10点14分,警察张森给刘权打电话,通知刘权在家门口等着,刘权问张森“人抓住没有。”张森回答说“人抓没抓到,关你个球**事。”(因帖子字数限制后面未完待续) 三、公安机关警察张森在执法单位院内殴打被传唤人,并无凭无据没收当事人手机和现金。 刘权被带到派出所门卫室(柴火炉子屋)后,警察张森对刘权进行了丧心病狂的拳打脚踢,将左眼角打出皮外伤约0.1平方厘米,将左小腿打淤青约40平方厘米,肉被打掉约4平方厘米。在警察张森先动手打刘权后,刘权向警察张森的头部进行了还击。警察张森也被打伤。但事情并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刘权被关押,办案人员张鹏、余(俞)远东知道刘权有伤,但他们没有给予送医,要求给予法医鉴定也不允许。张森作为警察随意打人、骂人、侮辱人和在办案期间饮酒的行为并没有处理,或是已经“豁免”。3月5日当晚,刘权被传唤和被张森殴打后,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包及1000多元现金被无凭无据没收,到现在没有归还,企图占为己有。一个公民合法所得的财物,就这样被公安机关洗劫一空,这难道不是违法犯罪吗? 四、公安机关警察张鹏、俞远东“故意设置”询问“目的”,诱供、逼供。 (一)询问第一控告人。警察张鹏、俞远东在做询问笔录时,总是问第一控告人是如何把警察张森的腿抱住让刘权打。第一控告人说:“我没有抱住张森的腿而让我丈夫打一事实。”警察张鹏、俞远东说“你要转变思想,就算零口供也能判刘权!我们要维护警察的权益。”对警察张森现场扬言:“我搞死你(刘权)。”以及警察张森抢手机、打人、侮辱人的事实与经过并不记录。第一控告人问“我说的你们为什么不记?”警察张鹏、俞远东说“我们记不记,不影响。”同时威胁道:“会将你们全家都抓去坐牢的。” (二)询问段吉华。在询问段吉华中,警察张鹏、俞远东威胁道:“你们全家都要被抓去坐牢。” 俞远东在询问笔录中还强行加了一句“我带凶器进入现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段吉华看完笔录后问:“你们记录上提的问题,怎么老是如何防碍公务”。警察张鹏、俞远东凶神恶煞地说道:“我们怎么提问不重要,这是我们的方式方法,不影响整个案件,难道还要给你搞个受害人笔录不成?”当时,他们接到一个又一个请他们喝酒吃饭的电话。在警察张鹏、俞远东一次次的威逼、引诱下,使得段吉华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同时段吉华也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警察张鹏、俞远东在城关派出所询问室告诉当事人刘权、段吉华:“这里有视频监控及录音”。既然办案人员认为案情复杂,这些视频及录音他们理应保存备查。段吉华与警察张鹏、俞远东共接触6次,没见张鹏出示过一次执法证件,俞远东只是在传唤时出示过一次执法证件。他们每次传唤段吉华时,抽的都是60元一包的香烟(软珍黄鹤楼),还有外烟。 五、公安机关涉嫌违法取证、毁灭证据、不履行告知义务、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一)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办案人员这种“设套问话”、诱供、逼供、自己人办自己案件的事实,以及李勇、刘帅虎等人作为公安机关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闫正西的证词涉及到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利害关系(闫正西是陈功的姑父);“拉架”人章立刚及妻子熊某某涉及到以陈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利害关系(章立刚及妻子熊某某系熊兵的姑父、姑姑,熊兵为陈功组织成员);张森供述第二控告人用手机打他,等等陈述颠倒了基本事实与经过,他们这样做,是想借机陷害案件追诉人(段吉华及刘权),达到保护陈功组织的目的。这些都难以掩盖警察袒护警察的事实,明显地失去了办案的真实性、公正性。 六、公安机关非法关押当事人。 3月10日上午10点39分,段吉华被传唤至公安局治安大队,11点40时,被关押在城关派出所。当日下午2点半左右,段吉华被使用刑具在城关派出所询问室被询问至下午6点左右。当晚,被关押在城关派出所。11日上午11点40分,被释放。办案机关在没有查明情况、确定案件性质和做出处理决定前,询问完毕后理应要释放被询问人,然而却非法关押了17小时40分钟,而且总共时间超法律规定的最高传唤时间1小时。
上述事实和经过,控告人向法律法规保证,绝无虚构,句句属实。
此致
控告人:王兰香、王华丽、王顺江、都仕春 201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