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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合作医疗费去哪儿呢”答复如下:
我县自2006年新农合制度运行以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金使用原则,坚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做到帐目和基金分开管理,即经办机构管理业务、县财政局管理基金账户,执行“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制度。个人门诊、住院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室、卫生院)、远安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的审计。每年新农合参合个人缴费标准均为湖北省相关部门统一确定,门诊、住院补偿政策参照省市指导意见执行,并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在确保基金不发生透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证参合农民利益。近三年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稳定在65%以上。
根据省市安排部署,2018年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人社厅、财政厅明确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三级财政补助480元);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宜府办法【2017】31号),规定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一.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等35种、符合准入标准的患者可向县医保中心明确的具有门诊慢性病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申报时间集中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定额、定项、定量管理。参保居民申报生效之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在一般居民基础上提高5%。
三.住院补偿。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0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线标准减半。
四、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疾病目录及诊疗目录较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目录范围进一步扩大。
县医保中心将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我县医保基金规范、合理使用,促进城乡居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县医保中心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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