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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远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等七类。 第四条 (布局原则)根据远安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有序增量、退一进一、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类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1.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2.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 13.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类 16.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正门口30米范围内; 17.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8.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单元划分)除特殊区域外,其余区域取消许可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特殊区域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设置的网格单元。主要包括: (一)以社区为基础划分的网格单元; (二)以乡、镇一级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为基础划分的网格单元; (三)按照新型农村中心社区要求高标准建设的行政村和中心村。 第七条 (布局标准)网格单元按照全县上年度烟草制品总销量、年末持证零售户年户均销量,每个单元内上年度卷烟总销量和年末持证零售点数量测算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进而确定下一年度每个单元内零售点的布局标准。每年度测算确定的零售点布局标准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远安县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烟草市场状况或者政策、重大社会变化情况,每半年应对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评价,经远安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委员会(烟草、市场监管、零售业分会、相关社区负责人组成) 对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评价后集体讨论决定,可适当调整零售点布局标准,并公告实施。 第八条 (新办证办理规则)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时,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且不予许可原因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实行“退一进一”管理模式,登记建档排队情况可适时查询;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登记建档排队情况进行公示。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九条 (登记建档资格取消规则)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无证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第十条 (许可证变更、新办特殊情形)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符合“一退一补”原则,可不用登记建档等候,依法办理。 经营主体(近3年无违法记录)发生变化原证依法注销后(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一退一补”原则,可不用登记建档等候,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优惠)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但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经营地址解释)本规划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解释)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第十四条 (距离测量规则)本规划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正门口中央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数值界定)本规划中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信赖保护原则)本规划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划由远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划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5日起实施的《远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远烟专〔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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