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东区法院对一起因油污路面导致摔伤致残,起诉多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201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家住河东区的林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河东区某道路交口某饭店门前时,由于地上油污导致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右侧胫骨远端骨折。路人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派员出警发现,事发时地上油污正在从雨水井处流出,经查该雨水井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管理、维修。排水管理处认为,行人摔倒系因地面油污所致,环卫部门对地面油污有及时清扫的义务。因此,主张应当由环卫部门和油污倾倒者承担赔偿责任。环卫部门则认为其不是油污的生产者,也不是油污外溢管道的管理者,故应当由经营饭店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各持所见,林某某遂将全部与雨水井管理有关的单位:区园林委、排水管理处、环境卫生队、经营饭店的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意见为右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林某某因排水管理处负责管理维护的雨水井冒出的油污造成摔倒受伤,有损害事实发生,排水管理处有疏于管理维护之过错存在,且二者存在因果联系,故排水管理处应对林某某受伤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环卫队对于涉事路段负有保洁义务,在其负责的路面出现油污时,其应当及时采取清理措施,防止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经过该路面时出现滑倒、摔倒等情况,故环卫队也应对林某某受伤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林某某的受伤的后果系多方面原因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分析各赔偿义务主体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本案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酌定排水管理处以及环卫队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驾驶非机动车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认林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林某某请求园林委以及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排水管理处和环卫队各一次性赔偿林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和交通费64802.37元。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