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文号) | 当事人 |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主体 | 处罚日期 |
1 | 远农(动监)罚〔2023〕3号 | 王* | 4205251988*** |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2023年7月6日,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花林寺镇日常巡逻检查,途经远安县卫家岗村路段时对一辆运输生猪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询问车主名叫王*,货主名叫崔**,当事人驾驶一辆银色微型栏板式货车,车牌号为鄂E1PH**,车厢内装有10头生猪,10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湖北省畜禽运输车辆管理备案表,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 |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3年9月29日 |
2 | 远农(动监)罚〔2023〕4号 | 肖** | 4227241964***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2023年7月6日,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花林寺镇日常巡逻检查,途经远安县荷当路三孔村路段时发现一辆车牌号鄂ECM6**的红色轻型仓栏式货车正在运输生猪,经检查询问,车主名叫陈**,货主名叫肖**,车牌号为鄂ECM6**,车厢内装有7头生猪,7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3年9月29日 |
3 | 远农(动监)罚〔2023〕5号 | 陈** | 4227241967***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2023年7月6日,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花林寺镇日常巡逻检查,途经远安县荷当路三孔村路段时发现一辆车牌号鄂ECM6**的红色轻型仓栏式货车正在运输生猪,经检查询问,车主名叫陈**,货主名叫肖**,车牌号为鄂ECM6**,车厢内装有7头生猪,7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3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