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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远 林罚决字[ 2023]第031号
根据远安县林业局今天刚在远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的一则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显示,远安男子在自家山上伐木烧制木炭被查。 详情如下: 经依法查明,徐某某于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远安县某某村一组自己的山林“塝子上”(小地名)采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硬阔类林木51株,立木蓄积4.6442立方米,林木重3.268吨,林木价值718.96元。徐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11月21日,远安县林业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4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1株三倍的树木(杨树),计153株(如逾期未履行补种树木义务,由远安县林业局异地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2349元)。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718.96元四倍的罚款,计2875.84元。 素材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