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4期)
现将在2024年度湖北省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远安县欢乐购超市的食用农产品(芜湖椒)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远安县欢乐购超市在售的10个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芜湖椒)检验项目中的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087,标准指标为≤0.02,检验依据为GB23200.113-2018、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79,标准指标为≤0.05,检验依据为GB 23200.121-2021,两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日内可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同时对该店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其经营场所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要求该店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风险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送达报告后,远安县欢乐购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芜湖椒),并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2、原因排查:该店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严把进货关。 3、整改情况:在经营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查处情况 远安县欢乐购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芜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收到检验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问题整改,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15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033.15元(远安市监处罚〔2024〕 85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