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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远农(渔政)罚〔2024〕2、3号)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序号 | 案件号(文号) | 当事人 |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主体 | 处罚日期 | 1 | 远农(渔政)罚〔2024〕2号 | 朱*辰 | 4205251999**** | 当事人使用电力设备非法捕捞案 | 2024年6月20日20时30分,当事人在远安县旧县镇洪福山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鱼,该水域属于公共自然水域。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证实当事人在远安县旧县镇洪福山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鱼,捕捞渔获物0.3千克。2024年6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 当事人在沮河水域使用电力设备非法捕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电鱼设备一套(锂电一体机1个、电舀子2根)渔获物0.3千克。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12 | 2 | 远农(渔政)罚〔2024〕3号 | 张* | 4205251984***** | 当事人在沙滩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垂钓案 | 2024年7月5日10时21分,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茅坪场镇长荣村一组(刘家畈)水域时,发现当事人在沙滩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禁渔区)垂钓,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证实当事人利用鱼竿违规垂钓。2024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 当事人在沙滩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垂钓的行为符合《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12 |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