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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田育建)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是人情、关系和信任,而非单纯的契约关系,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往往更加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和道德约束,而非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在面临利益冲突时,人们可能会选择违背契约,人情和关系荡然无存。面对“口头合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近日,远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口头合同”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与陈某是老乡又是同学,相识十几年,是所谓的“铁哥儿们”。毕业后,杨某在武汉一档口贩卖香菇,陈某在其铺子打工,两人口头协议合伙经营,利益均分,风险共担。刚开始两人齐心经营档口,生意也是搞得红红火火,但后来由于管理不善,在经营中出现短款,双方因此不欢而散,关闭了档口。但其档口欠供货商货款68000元未结清,后供货商多次索要无果便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陈某否认与杨某的合伙关系,称其只是在其档口打工,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不能认定两人是合伙,对档口所欠货款不承担还款义务。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情,根据杨某提供的转账、分红记录、证人及通话记录可以佐证,两人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关系亦合法有效,因此认定两人形成事实的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所欠货款。远安县法院判决杨某、陈某共同偿还经营期间所欠供货商的货款68000元。 法官说法 口头合伙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设立合伙企业也需要具备包括书面合伙协议在内的多项条件。这表明,口头合伙协议并不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协议形式要求。 然而,从更广义的合同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在一般的合伙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关系,但需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性要件。 法官提醒 口头合伙协议相对于书面协议证明力比较弱,权利关系不够明确,举证难度大。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纠纷,在选择口头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对接洽人员的身份情况及其权限进行审查;三是对于订约过程和内容,尤其是特殊要求,通过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进行固定;四是根据情况在合适时机补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