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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基本底线,但远安一名男子却屡教不改。近日,远安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合并拘留7日,却因特殊情况不送拘留所执行,具体细节如下。
据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旧)行罚决字〔2026〕7号)显示,徐某某户籍地及现住址均在湖北远安,违法记录十分突出。 2018年11月,徐某某因饮酒后驾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被交管大队分别罚款2000元、20元;2025年4月,他再次饮酒驾车且无证驾驶,被交管大队罚款2000元、500元,公安局给予合计6日行政拘留,因徐某某年满七十周岁,未送拘留所执行。 即便多次受罚,徐某某仍未悔改。其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摩托车驾驶证,早在2021年2月6日就已过期注销,属于无证驾驶状态。 2026年1月5日中午,徐某某在远安县旧县镇某村朋友家饮酒后,无视自身无证、酒驾的双重风险,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 当日13时许,徐某某行驶至旧县镇董鹿线2公里处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自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16mg/100ml,未达醉驾标准,但结合过往违法记录,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关部门核实,徐某某的违法行为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充分证据佐证,事实清楚。 2026年03月18日,远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罚:徐某某再次酒驾,处行政拘留4日;无证驾驶,处行政拘留3日。 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但还是因徐某某年满七十周岁,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 在此提醒,七十周岁以上并非“免责金牌”,酒驾、无证驾驶隐患极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徐某某屡教不改的案例警示所有驾驶人,交通法规不容漠视,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本信息来源于: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