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概述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陈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1号 | 陈XX于2025年11月在XX镇XX村一组山林采伐林木,在持有3m3(蓄积)采伐许可证,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为1.54亩,实际采伐林木5.49吨(蓄积4.94m3),采伐林木数量超过规定2.153吨(蓄积1.94m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55条 | 1.责令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114株杨树(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2863元由其承担);
2.处滥伐林木价值645.9元三倍的罚款,计1937.7元。 | 0.19377 | 2026/1/7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
| 2 | 邓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2号 | 2025年11月,邓XX在XX镇XX村三组山林采伐林木356株(硬阔) ,立木蓄积15.2439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12.2439立方米,木材价值4085.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55条 | - 责令2026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56株)三倍的树木1068株(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16986元由其承担);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12257.1元。 | 1.22571 | 2026/1/22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
| 3 | 邓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3号 | 2025年5月,邓XX在XX镇XX村二组山林使用猎捕套捕野生动物,猎捕果子狸1只并销售获利,邓XX未办理狩猎证,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条 | 1、没收猎捕工具(钢丝套4套、猎套夹底座2个、报警器2个);
2、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的罚款4800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 0.48 | 2026/2/3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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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黄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4号 | 2024年底,黄XX在XX镇XX村二组山林中使用捕猎夹捕野生动物,猎捕野兔1只并销售获利,黄XX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条 | 1、没收猎捕工具(捕兽夹1个);
2、并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 0.2 | 2026/2/3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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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刘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5号 | 2024年12月和2025年3月,刘XX在远安县XX镇XX村二组采伐林木(马尾松、硬阔)74株,蓄积13.9123立方米,办有6立方米采伐许可证,刘XX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7.9123立方米,木材价值1205.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5条 | 1、责令2026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74株)三倍的树木222株(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2777元由刘光文承担);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计4820.8元。 | 0.48208 | 2026/2/6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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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王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6号 | 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王XX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远安县花林寺镇罗家院村四组建住宅平整场地、堆放弃土造成山林被毁坏,林地用途改变。经鉴定,毁坏林地0.2706公顷(折合4.06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2条 | - 责令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或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31221.5元由其承担);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31221.5元。 | 3.12215 | 2026/3/6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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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宋XX | 鄂远林罚决字[ 2026]第007号 | 2026年2月2日,宋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远安县河口乡XX村一组采伐硬阔类林木31株,林木蓄积1.163立方米,折合重量1.294吨,价值297.62元,将木材运回家做烧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远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5条 | 1、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1株)一倍的树木,计31株。(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局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为308.5元);
2、处滥伐林木价值297.62元三倍的罚款,计892.86元。 | 0.089286 | 2026/3/26 | 远安县林业局 | 114205250111274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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