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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男子张某某、刘某某无证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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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6-4-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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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关于张某某无证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刘某某无证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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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布员 发表于 2026-4-2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安城区某路口突发车祸!男子骑车与女子的轿车相撞受伤,结果竟是无证+酒驾

据远安县公安局2026年04月21日发布在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28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远安县城区某路口发生一起摩托与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22.jpg

事发时,张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经该路口,与李女士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猛烈撞击下,张某某当场受伤,摩托车与小轿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调查发现,张某某不仅没有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证,还存在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后送往远安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73.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

目前,该事故已认定完毕,张某某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两项违法,被远安县公安局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驾车出行务必持证上路,酒后绝对不能开车,既是对自己安全负责,也能避免给他人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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