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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远安县交管部门依法查处两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两名违法行为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用实际案例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案例一:屡教不改,再次酒驾被拘三日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远安县,曾有酒驾违法记录。2017年9月,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交管大队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经查,2026年3月10日21时36分,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县医院家属区公共停车场驶入解放路时,被远安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3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过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相关条款,决定对其处以三日行政拘留,执行地点为远安县拘留所,拘留期限自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无证+再次酒驾,合并拘留六日 违法行为人敖某某,男,户籍地为湖北省远安县,现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曾有多项交通违法记录。2023年6月,敖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处以罚款处罚。 经查,敖某某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4月7日21时40分许,其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某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敖某某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2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敖某某自述,其在远安县某地点用餐时饮用了啤酒。 以上事实有敖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涉案摩托车、过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登记及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敖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相关条款,对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敖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地点为远安县拘留所,拘留期限自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警方提醒 饮酒驾驶害人害己,再次酒驾更是漠视法律与生命安全。在此,远安交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屡教不改。无论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敬畏生命、安全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