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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最近很烦

远安法院以权贸私强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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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你我他 发表于 2014-5-3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远安县 电信
换位思考,你的场地房子租给了乙方经营,乙方看到马上要到期了,为了转嫁所投资金多赚一把,背着甲方(你)转给了丙方,丙方继续经营,甲方(你)也没有说什么。现在甲方(你)要收回房子,丙方找甲方(你)赔偿全部投资损失。甲方(你)会赔偿丙方的一切损失吗?
      红阳厂同情你,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你三年经营费用8000元很不错了。人家的场地房子出租三年,等于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换一个私人,会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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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明 发表于 2014-5-3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远安县 电信
      楼主,我最近一直在关注你的这个事,刚开始我对你的遭遇非常同情和气愤,但是我仔细看了你的帖子和远安法院的回帖,我觉得你这事真不好说。1,你自己都说了你和三江的合同是一年一签,2014年的合同都没签,也就是说租金都没出,人家三江肯定让你搬走,这是合法的,至于让你搬走给谁,三江的说了算。2,法院的说你2013年就把这个店子转租给别人了,现在要找要闹的应该是哪个叫宋晓波的,而不是你啊,帖子还说所有设备、机械都是宋晓波的,他已经同意了。你这闹有什么意思呢?3,你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跟三江是怎么签的,他们同意你改造和兴建了吗,如果合同同意你改造和兴建,这个损失三江应该出,但是我想三江没给你签这样的合同。
     所以我建议你这个事还是多咨询一下,不要做傻事。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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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金家湾 发表于 2014-6-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移动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_____明明是公厕,谁批准你建洗车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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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子 发表于 2014-6-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荆州 电信
法院都明确答复了,建议版主把帖子沉了吧,没得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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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坤哥 发表于 2014-6-2 14:41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经明确答复了,希望楼主可以依法维权,如果按法院解释的那样,相信楼主既然已经转让出去了,就不会有什么损失了,建议终止该话题讨论。如果楼主无有力度证据证明法院不公,那么该话题将于一天后关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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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隐1 发表于 2014-6-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远安县 电信
骑着猪逛街 发表于 2014-5-29 15:05
如果你所租用的土地被征收,你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还必须是你自己所建,如果是你租 ...

你还是搞错了一点,他的地皮到期了,如果这能有赔的话,那我花个一万租一个月的地皮再花二十万建一房子,那不就可以占有这块地皮了?你要收回地皮,就得赔我二十万,不收回那我就用着呗,等于地皮是我的了,呵呵。对楼主我只能抱以同情,做生意风险很大,自己得学会规避呀,一年一签的地皮上也敢花二十万建房,难道洗车很挣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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