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 28)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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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牟利,25岁的远安女青年张某,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内贩卖色情视频,5日,远安警方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今年春节过后,张某在朋友圈里看见不少好友都在晒微商赚钱,自己也拿出1万元投资,成为某护肤品的微商代理。可一个月下来,咨询的人不少,却没有人买。
3月的一天,张某的一个微信好友“兰兰花兰”在朋友圈里晒黄色视频截图和“米”(收入多少钱)。张某觉得好奇,不免多看了几次,之后通过微信联系“兰兰花兰”,花225元从“兰兰花兰”
为扩大影响范围,张某通过微信功能“附近的人”,搜寻潜在客户400余人并加他们为好友。她将淫秽视频截图发到朋友圈,以“15元一部、买二部送一部”的价格、以发送微信红包的交易方式,在微信朋友圈中贩卖淫秽色情视频和链接。
远安警方经过网上侦查,于今年5月中旬将张某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利用微信贩卖淫秽视频和链接45部,非法获利187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嫌疑。案发后,张某自愿认错、悔错,公安机关将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错表现,向公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
微商的法律风险
“微商”是近两年新兴起的名词,是微信商人的意思。微信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代理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罚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含笑半步癫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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