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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康明、张凯等二十二人诈骗案一审宣判 近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明、张凯等二十二人诈骗案,经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丁、张某丁、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转自: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