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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郑小清 左璐)在宴席上帮忙放烟花,却被劣质烟花炸伤眼,导致右眼失明。宴席主人、烟花销售商、生产商责任如何划分?8月3日,远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劣质烟花致人受伤案件。 远安某村村民周某举办宴席,邀请邻居李某帮忙燃放客人带来的烟花爆竹。不想,该烟花未直飞升空,横飞将李某眼睛炸伤,导致其右眼失明,构成七级伤残。李某遂将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事故烟花经销公司及事故烟花生产公司诉至远安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及经销公司均辩称,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烟花质量问题,应由烟花生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事故烟花生产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具体原因不明,存在操作不当行为,另外,没有证据证明燃放烟花是缺陷产品,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事故烟花生产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5万余元。原告放弃向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事故烟花经销公司主张权利。判决后,承办法官经多次电话沟通协调,烟花生产公司主动赔付到位,李某顺利拿到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