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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者畏罪自杀 赔偿款该谁负担
三峡晚报讯(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孙瑞 周芳)伤人后畏罪自杀,伤者的赔偿款该由谁负担?近日,西陵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李小明(化名)向原同事胡某借钱未果,争执下用刀刺伤胡某,导致胡某重伤。事发后李小明跳江自杀。其后,胡某以李小明母亲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继承李小明遗产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因陈某年纪较大,李大明(化名,陈某长子)代其出庭答辩。李大明表示,弟弟生前购买房屋和购买货车时均向李大明借款,李小明无力偿还借款,遂与李大明口头约定将购买房屋抵押给李大明,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大明女儿名下,但未履行过户手续。据此,李大明辩称李小明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认可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以房屋登记在李小明名下,是否被陈某继承不能确定,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是一件悲情案件,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并多次“上门服务”。经过反复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大明陈某一次性给付胡某各项损失款共计10万元,胡某放弃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