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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一办法两细则” 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 
发布会现场 黄翔 摄 三峡晚报讯(记者郑岚 见*记者姚倩倩 通讯员张纯)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宜昌出台《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一办法两细则”)。4月20日,宜昌市纪委监委召开发布会解读“一办法两细则”。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容错免责的八种情形,四种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及可不予立案的情形。实践中如何把握?一看主观意图是“无心”还是“有意”;二看行为规制上是“无禁”还是“严禁”,;三看目的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相关因素,判断是否可以“容错”。 办法还明确启动“容错免责”可通过三种途径。被核查对象认为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党组织认为被核查对象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申请容错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象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要主动开展核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容错。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具备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这六种情形分别为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失实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承办部门经评估认定有必要澄清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无法查证或查无实据,不能明确排除的;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失实检举控告都是诬告陷害行为。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将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行为存在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