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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远农(渔政)简罚〔2022〕11.12.13.14号)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案件号(文号) | 远农(渔政)简罚〔2022〕11.12.13.14号 | | 2 | 查处对象姓名 | 张**、杨**、付**、汪** | | 身份证号 | 422725******、422725******、422725*****、422725***** | | 3 | 案件名称 | 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 | | 4 | 主要违法事实 | 1.2022年7月2日上午,当事人携带1副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洋坪镇马渡河村一组附近水域捕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2.2022年7月12日下午,当事人携带1副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旧县镇安鹿村一组附近水域捕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3.2022年7月14日下午,当事人携带2副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旧县镇安鹿村一组附近水域捕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4.2022年7月14日下午,当事人携带1副违禁渔网来到远安县旧县镇安鹿村一组附近水域捕鱼,被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 | 5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使用违禁渔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 6 | 处罚决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00.00元) | | 7 | 处罚主体 |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 8 | 处罚日期 | 2022.7.2-2022.7.14 |
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