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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第15期)
现将在2024年度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兴山县雅斯超市昭君店经营的食品(楚御品[淡雅型白酒])风险监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测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 31 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对兴山县雅斯超市昭君店经营的(楚御品[淡雅型白酒]、楚園春、500ml/瓶 酒精度:42%vol、2023-05-16、优级)进行了风险监测抽检,经检验,己酸+己酸乙酯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25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送达给湖北楚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并当场告知其如果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风险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责令湖北楚园春酒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或使用该批次不合格的楚御品[淡雅型白酒],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2、原因排查:由于该公司的质管部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在分析总酸的同时未进行各单体酸的分析,造成单项的己酸乙酯符合国标(GB/T10781.1)的要求,但己酸+己酸乙酯不符合国标的要求。 3、整改情况:该公司召回该批次风险监测不合格楚御品[淡雅型白酒]152箱,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销毁处理;同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依法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不合格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故我局不予立案。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