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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小法徽|枪支发烧友在家DIY,把自己“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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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5-7-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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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自己儿时的梦想,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一位枪支发烧友,抱着“摸石头过河”的心态,苦心学习数月后,在家动手改装射钉器,竟将自己“送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近日,远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王某出于兴趣爱好,自2024年6月份起,在网购平台上搜索枪管、手柄、钢珠等制造枪支和弹弓的配件,并通过网络平台浏览学习关于枪支、弹弓的知识。王某陆续购买了相关配件在家中进行改装、组装,且成功组装一把枪支和两只弹弓。2025年3月,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射钉器改制以射钉弹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

该案经远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依法扣押的枪支、钢珠若干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具有极其强大的破坏力与杀伤力,如不严格管控,将会产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案例中的射钉枪本不是枪支,但改装后具有了枪支的特征,有一定的危害性。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改装射钉枪,也不要出于爱好就购买零件组装枪支,如有违反,等待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改装)、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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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5-7-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看了楼主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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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牛 发表于 2025-7-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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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 发表于 2025-7-1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秭归县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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