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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刻在每个驾驶人心中的安全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但总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与安全,一次次以身试法,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近日,远安县公安局就查处了一起典型的屡教不改酒驾、无证驾驶案件,男子谭某某因多次违法,被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用自由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据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8号)显示,违法行为人谭某某,此前就已有多次酒驾违法记录,堪称“屡教不改”的典型。早在2021年5月,谭某某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仅仅两年多后,2024年1月,他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同时被远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本以为两次严厉处罚能让谭某某吸取教训,彻底摒弃酒驾陋习,可他却依旧我行我素,将法律与自身安全抛之脑后。经查,谭某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自2024年1月被吊销后,便已无有效驾驶资格。 但在2026年2月8日15时25分许,谭某某在中午在家饮用啤酒后,仍擅自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嫘祖大道附近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面对民警询问,谭某某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自述当日中午在家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心存侥幸认为“中午人少、不会被查”,最终还是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谭某某的违法记录远比想象中严重——除了2021年、2024年的两次酒驾处罚,他还曾在2023年12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短短几年时间里,谭某某多次触碰酒驾红线,甚至在驾驶证被吊销后,仍无证驾驶,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违法意图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其中,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其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谭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悉,谭某某已于今天(2026年3月16日)被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至3月23日。 在此,我们必须再次强调:酒驾醉驾不是“小事”,而是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且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无论间隔多久,第二次饮酒后驾驶均属于“再次酒驾”,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而无证驾驶更是将自己和路人的安全置于险境,双重违法,处罚必然加重。 近期,远安公安持续开展酒醉驾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紧盯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对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坚决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愿所有驾驶人都能以谭某某为戒,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毕竟,一时的侥幸,换来的可能是失去自由的处罚、破碎的家庭,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悲剧。守住交通安全底线,就是守住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信息来源:远安县公安局关于谭某某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