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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远安一男子二次酒驾被查,行政拘留10日!曾因酒驾被处罚
酒驾猛于虎,屡教不改更危险!近日,远安县公安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男子朱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用自身教训再次敲响酒驾安全警钟。 据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9号)显示,违法行为人朱某某,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远安县境内,其曾有酒驾违法记录——2016年3月,朱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应吸取教训、严守交通法规的朱某某,却再次心存侥幸触碰红线。2026年3月8日20时32分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远安县某路段57号门前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145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为进一步确认,民警于当日20时46分许提取其血液样本,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43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3mg/100ml,酒驾事实确凿。 经查,朱某某自述于当日18时许,在远安县鸣凤镇某村一家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随后心存侥幸驾驶小型轿车上路,最终被执勤民警查获。 此次查处中,民警固定了完整证据链,包括朱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以及其2016年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充分证实了其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远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执行地点为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9日。 据悉,远安县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以来坚持“严查严管、绝不松懈”的原则,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采取错时执勤、昼夜巡查等方式,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全力防范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警方提醒: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尤其对于曾因酒驾被处罚的人员,更应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重蹈覆辙。一旦再次酒驾,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切勿因一时大意,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