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是2026 年 4 月 13 日,远安县公安局依法对一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男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该男子已于今日被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警方通报,2026年3月11日13时许,杨某某在远安县洋坪镇一餐馆用餐时饮用啤酒。当日14时32分许,其心存侥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保当线143.8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9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警方进一步核查发现,杨某某并非首次酒驾。早在2024年5月,他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处以罚款。 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情节恶劣。目前,杨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相关规定,远安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13日至4月16日。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违法、醉驾犯罪,二次酒驾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切勿心存侥幸,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