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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远安县公安局在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对一名肇事逃逸男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于今日正式执行。 被处罚男子张三(化名)三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其无视法律警示,心存侥幸仍驾车上路。 就在今年元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多的时候,张三在驾驶证已被吊销、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某路段时,不慎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三非但没有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报警配合处理,反而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离事故现场。随后,他联系他人到现场代为报警,试图掩盖自己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妄图蒙混过关。 远安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听资料、核实证人证言、查询车辆及驾驶信息等方式,快速锁定肇事嫌疑人张三,查明其全部违法事实。 据悉,事后张三主动赔偿了护栏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取得了被侵权单位的谅解,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因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仍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日(2026年4月24日),远安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张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共计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地点为黄茅岭的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 警方提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告诫广大驾驶员,驾车出行务必持证上路、遵规守法,若发生交通事故,务必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求助,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只会得不偿失,自食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