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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19时许,曾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鄂EQQXXX号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荷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6KM+800KM处(旧县集镇路段),遇肖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由西往东横过马路。曾某某疏于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所驾摩托车先后与肖某某、刘某某相撞,致二人倒地受伤;肖某某(男,殁年60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检验,肖某某系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急性脑机能障碍死亡。相关阅读: 旧县政府在做什么,路灯是用来干什么的?经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曾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案发后曾某某与肖某某及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曾某某按协议赔偿了肖某某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肖某某及亲属的谅解。
2015年6月29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曾某某已就赔偿事宜与肖某某及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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