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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远安国际大酒店遭遇多名员工相继辞职,并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之后各自获得了4500元-6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该酒店号称四星级饭店,却不顾自身信誉受损,而与多名员工发生经济纠纷,直至官司败诉,究竟所为何事?
原来,在2011年7月7日至11日期间,汪某、吴某、张某、李某等人分别通过广告招聘到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班,四人先后被安排在该公司客房部工作。也先后与该酒店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四人每月工资通过该酒店财务部门打在工资卡上,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左右。该酒店自2012年9月开始为四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该酒店在四人每月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但事实上并没有给四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既然在几人工资里扣除了社会保险费,但又实际上并没有给他们缴纳该费用,四人当然不干了。
因该酒店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人于2014年3月至5月底相继辞职离开该酒店。2015年7月,四人又分别向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无赖之下,四人只好将远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日前,远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最后做出以下判决:汪某、吴某、张某、李某与该酒店解除劳动关系;远安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李某经济补偿金各4500元,支付汪某、吴某经济补偿金各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远安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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