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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电信诈骗致人身亡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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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 发表于 2016-12-2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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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过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种情形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中规定了10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诈骗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网络诈骗就高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提供犯罪技术也受处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还对金融机构等提出了“硬约束”,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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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对错众人评 发表于 2016-12-21 13:14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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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 发表于 2016-12-21 13:26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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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16-12-2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电信诈骗犯罪成本太低,确实要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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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就是资本 发表于 2016-12-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电信
小手一抖,金币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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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山野女 发表于 2016-12-22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电信
姐顶的不是寂寞,是楼主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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