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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远安工业园道路工程(城南双利片区)开始征收土地。我们四户原双利村六组的许xx,胡xx,孙xx,万xx的承包地(旱田)共4.5亩左右也在其中。这四户的田原本是田挨田,一整块,因当时承包旱田时是按农户水田多少搭配,且不交农业税和村提留,所以当时村里均未给办土地经营权证(别的农户也都未办,只是在别的地方),这一点,原六组组长及党员均承认。后面的事情说起来真麻烦。1996年,村集体企业双利砖厂因取土需要,村领导以曾口头协议取土还田的约定进行了取土(对青苗费进行了补偿),因取土时间不一,加上各种因素,之后这四户的土地在无任何协议的形式下流转到本村七组另一农户手中,并对土地进行了再加工,修整为一堰塘,一直养鱼至今。因这次征收,这四农户就土地的归属问题曾无数次找过征地办,镇政府。最后征地办在走访了多个当地年长者及调查后确认,这四户的原承包地是真实有效的,但在征地资金分配上却作出了有失公平的决定,在没有组织原承包户和经营户进行任何形式的见面、协商及调解的情况下,昨天下午(2017年元月8号)我们经询问征地专班人员,得到正式通知:根据鸣凤镇委员会会议纪要内容规定,双方无流转协议的,土地补偿费(18000/亩)归原承包户所有,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经济林木补偿费、鱼苗费共计33000/亩归现经营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征收承包人土地的,应当对承包人进行补偿,且对安置补偿费做出了明确说明,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既然我们是原承包户,失去的土地也是我们的,为什么不对我们进行安置相反安置他人呢?鸣凤镇镇政府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知鸣凤镇人民政府是何规定,符合土地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就是这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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