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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曾经,关于远安县嫘祖镇(前荷花镇)某圣集团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话题,在远安人民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现实中,那一条变成白色的河流;
网络中,一篇篇关于举报该集团污染的贴文;
行政中,一项项对该集团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无不让远安人民印象深刻。
如今,从嫘祖镇到远安的这条河流已经变得清澈如斯。而关于该集团的污染话题也已经云淡风轻。
但是,关于对这个集团污染处置的背后,究竟有谁担了责,却是一个远安人民无从知晓的谜。
不过近日,本站据绝对可靠消息获悉,关于某圣集团的污染事件中,至少有两个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而获刑。
三告(化名),男,195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家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阿红(化名),女,197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某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家住湖北省远安县。
2016年5月15日,时任湖北某圣集团供应部长的阿红在未查看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该集团子公司生产硫酸产生的废催化剂(俗称“废钒触媒”)56.86吨,以3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三告。三告又以62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丁某等人,用于加工提炼偏钒酸铵。
据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录记载,所售废催化剂系有毒危险废物。而丁某、三告等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丁某已将三告销售的56.86吨废催化剂用于提炼了偏钒酸铵。
后经专业人士证实某圣磷复肥公司生产硫酸的化学反应流程,通过该化学反应产生的废催化剂系有毒危险废物,证实该公司更换废催化剂的数量。
2017年4月10日,经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红明知三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三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收集并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用于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2人判决如下:
三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阿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注:前文中描述事件属实,文中人名皆为化名,切勿强与实际人物对靠。本站本着满足市民知情权的原则,让市民更加懂得如何知法守法,懂得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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