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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路局,老百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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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打老虎 发表于 2017-9-1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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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作为远安县的老百姓,对张文林一事,本人每天都在关注远安赤脚论坛的帖子,公路局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你们对张文林一事的事故定性有些草率。至于责任划分问题,公路局有责任,禹远桥也有责任,张文林的事故是交通事故但也是重大安全事故,你们不要把这个事情说成交通事故,你们公路局就没的责任,公路局是发包方,应该对此次事故负责任,毕竟张文林即是为公路局工地搞事,也是死在工地,仅此这一点,你们有很大的责任,所有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你们怎么能把一个工地承包给个人,现在工地出事故,你们就把责任推脱道禹远桥身上也推到死者身上,你们这样做还是相当欠缺。不管从道德,道义还是法律上,你们都有义务将这件事情尽快妥善的处理好,不能相互推责任!我希望公路局应该替死者来说句公道话,死者是弱者!也死在公路局的工地上。据张文林女儿说你们公路局直接把工程包给禹远桥个人,如果是真的,你们这么做就已经违规了甚至是违法,怎么能承包给个人?我很纳闷,你们本身就有问题,不赶紧把事情处理好还敢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你们在哪里练出来的胆子,哪里来的这种勇气,在这一点上我本人还是佩服你们的。
      你们不是经常说人民利益无小事吗,都到这个份儿了,还不算是个事吗,还是这些话是用来忽悠老百姓的,我看也是一句空话。人民政府到底是老百姓的政府还是某些人的政府。你们也应该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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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论坛 发表于 2017-9-1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网友“寻求公正 ”在本主题的回帖内容中出现违规违法内容,已做屏蔽处理,并电话告知其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如有再犯,将禁言或封号处理,请珍惜自己的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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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遠安 发表于 2017-9-1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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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凌儿 发表于 2017-9-1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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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x 发表于 2017-9-10 12: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移动
跟到说不是不能维权,不管你们说我拖儿也好还是什么也好,我反正听到她是协商一次加一次钱,喊她走法律程序又不走,别个说是交警认定的责任,非说是公路局瞎认定责任,不走法律程序就在论坛影响舆论导向,别的帖子也有人说了,依法和明智的维权才是对的,谁也没有欠她的,你不顺着她说,就说你是托儿,就说你们不清楚,简直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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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多 发表于 2017-9-1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您是不是当事人?
我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第三者说两句:
首先您的基本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搞个马甲来发帖,有点过!
                                     公路局对这个事没得定性权!这个是要么是交警定性、要么就是安监定性。
您的事我之前听说过,我跟您理解一下法律关系:
公路局把——禹——死者。
1.公路局与死者无直接关系。从法律上说死者与直接老板才是真正的上的而法律义务关系,你找错人了!
2.您说的问题,公路局违规把工程发包给禹,那是另一个问题,是一个违法违纪问题,与您的亲人无直接联系!
3.禹给您亲人300元一天,这个工价相当的高,要么就是很信任亲人,要么你们的亲朋好友。现在出事了可以说什么情面都不认!
这个事情交警都认定了您们不信,您们信谁!心一面之词、道听途说!这个事情远安很多人都知道,您们去打听下就知道了,不要再那高一些不负责任的跟帖
这个事情后患无穷,公路如果开了一个口子远安以后的工程项目都可以停摆了。工程都是单位发包出去的,只要死人了不找老板直接找单位,单位以后不要混了 !

点评

不偏不倚,公正客观!思路清晰,责任明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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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哥  在2017-9-11 09:44  送朵鲜花  并说:严重顶你,送上鲜花1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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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今晚打老虎 发表于 2017-9-1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就算她加再高的价,不是对于赔偿有专门的规定,安规定赔偿不就行啦吗!毕竟人家人都死了上有老下有小,我觉得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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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今晚打老虎 发表于 2017-9-10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那多 发表于 2017-9-10 12:47
您是不是当事人?
我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第三者说两句:
首先您的基本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搞个马甲来发帖 ...

把内容一看,看来你是政府工作人员,请问领导,马甲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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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发表于 2017-9-10 13:3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移动
今晚打老虎 发表于 2017-9-10 12:48
就算她加再高的价,不是对于赔偿有专门的规定,安规定赔偿不就行啦吗!毕竟人家人都死了上有老下有小,我觉 ...

这也是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临时工」,出了事就推责任,这样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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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发表于 2017-9-10 13:3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移动
工地上出了事,不管道义还是法律上,公路局都有责任!而且还是非法雇佣承包!怎么可能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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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阿虎 发表于 2017-9-1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移动
那多 发表于 2017-9-10 12:47
您是不是当事人?
我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第三者说两句:
首先您的基本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搞个马甲来发帖 ...

看来路见不平还是要一声吼啊!否则人间的正义还真没有啊!!!
首先来看这一段,“那多 V2
3 小时前
本帖最后由 那多 于 2017-9-10 12:49 编辑 ”,从这一段来看的话,这是一个用电脑上网的人,由此可以推断,发这个评论的不是一般人,毕竟咱们老百姓用电脑的还是很少。因为这买个电脑价格也不菲,况且每个月还要交网费。一般小老百姓是承受不起的!但是如果真的是一个普通小老百姓在网吧上网这样回复的话,那我就觉得这个人真的是闲的不能再闲了。居然还能“找点儿时间,花点儿金钱,顶着压力,也要把楼主喷喷”!
再往下看,“您是不是当事人?
我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第三者说两句:
首先您的基本法律关系都没搞清楚,搞个马甲来发帖,有点过!
”,
虽说现在农村经过了n次普法,老百姓也多少有点儿法律知识了,但是能够说出“基本法律关系”这几个字的,也还算是有一些文化水平的人。然后又出现一个“马甲”这个词,作为小学本科生的我还真的是不懂,我就知道这是衣服中的一种。那按照我的理解,就是搞个衣服来发贴,这话怎么让人听起来有点儿别扭啊!难道现在的科技真的这么发达了吗?衣服也能发帖了吗?!

然后再就是“这个事情后患无穷,公路如果开了一个口子远安以后的工程项目都可以停摆了。工程都是单位发包出去的,只要死人了不找老板直接找单位,单位以后不要混了 !”,从这段话来看的话,感觉发这个评论的人应该是一个“单位”上的人。都说“在乡的为乡,在街的为街”,“单位”上的人肯定是不会管乡下老百姓的死活了。退一万步讲,假如这个人不是单位上的,或者是跟公路局无关的人,那么他来发这些无良的评论纯粹就是招众人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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