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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远安县茅坪场镇村民,今年四月三号到茅坪天天来超市生鲜部上班,当时跟店长说好是每月2000元,上到九月十三号辞工,最后还有一个月十天工资没有结算,超市打电话去结工资,去了后他们说没搞到一年的按50一天算,把以前几个月的工资都要按50一天,算下来我最后四十天的工资加上押金500块钱,只给我结850元,我打电话找劳动局,劳动局要我找证据,我上班以来超市没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说他们也没办法。以下有超市领导给我结算工资的草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有双休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四倍工资。
从四月三号到八月二号共发7050元工资。八月三号到九月十三号应发2660元未发,还有押金500,依照劳动法,超市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共支付工资20420元,20420-7050=13370,加上56个双休日补偿工资2000÷30×56=3733,3733+13370=17103,超市应支付我工资17103元,请领导为老百姓做主,将工资归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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