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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远安男子暴力抗法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13日上午,53岁的远安男子向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远安县公安局洋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向某到案后拒不配合民警询问。
下午2点多的时候,向某被传唤结束,洋坪派出所所长杨光华出于安全考虑,安排该所副所长韦某、民警曹某及辅警牟杰、游某4人驾警车将向某送回家中,在送回途中向某极不配合,在车上脚踢车门,辱骂民警,民警予以制止后无效。
民警将向某送到其住宅附近后,向某拒不下车,民警遂拉向某下车,向某顺势躺在地上紧紧抱住曹某小腿,并用劲拖拽曹某小腿,致使曹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向某持续紧抱住曹某腿部不让其起身并发出怪异叫声,在场民警遂告知向某松开双手,向某拒不放手,并不停辱骂在场民警。
为缓解现场局势,副所长韦某安排辅警寻找向某家属对其劝阻。
双方僵持几分钟后,向某的大哥向某2、二哥向某1闻讯赶至现场围观,但并未进行劝阻,向某1还在现场用手机进行拍摄。曹某伸出左手去拉向某的手,想挣脱向某的搂抱时,向某突然张嘴撕咬曹某的左手背,在场民、辅警见状立即对向某进行控制,向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对抗,对抗过程中向某踢伤副所长韦某小腿前侧。
经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左手背软组织挫伤、充血,轻度表皮剥落,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韦某双小腿皮肤软组织损伤,人体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后果
随后,向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23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对向某做出一审宣判: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向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判刑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2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向某的上诉,做出裁定: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向某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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