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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布员

驰名商标已经禁用一个月,东圣这是要闹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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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凌儿 发表于 2014-6-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电信
一视同仁这句话好像只是针对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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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荡河的鱼 发表于 2014-6-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广告位时间到期了,自然就拆了,不必过多追究这样的事!

鲜花鸡蛋

坤哥  在2014-6-7 09:58  送朵鲜花  并说:严重顶你,送上鲜花1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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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水三千 发表于 2014-6-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小手一抖,金币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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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飘过的云 发表于 2014-6-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电信
淡定~人家是大企业,我们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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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雄信 发表于 2014-6-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东圣不是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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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哥 发表于 2014-6-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东圣早就停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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沮漳大力 发表于 2014-6-6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不影响我县民生的事,建议论坛少关注.

点评

感谢支持!我们一定虚心接受您的建议!  发表于 2014-6-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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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川 发表于 2014-6-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已经进入市场的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或已制作发布的驰名商标广告,是否可继续使用?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一个行为发布在新法实施以前,此时优先考虑的是适用旧。
  显然,对驰名商标宣传行为应适用从旧原则。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实际使用并投入市场的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可以继续销售。
  具体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以新法施行为准,即以2014年5月1日为准。对产品而言,以其出厂日期为准;对广告而言,以其发布时间为准。《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通知》还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对于驰名商标广告,因广告媒介的不同,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应作适当区分。对于已经发布的“驰名商标”电视、网络、报纸广告,即使仍在广告合同期内,也应当责令自2014年5月1日起停止发布,如发现继续发布的,应当立即查处;而对于已经发布的有一定持续时间的“驰名商标”平面广告,如广告牌等,因其发布在先,有一定存续时间,应当先责令其限期更改或撤除,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处罚。
形象.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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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7 发表于 2014-6-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感谢赤脚论坛及各位网友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三、关于商标监督管理:(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经我局核实,论坛举报的该道路标牌是在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之前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局将加大新《商标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公众了解、使用新《商标法》,也欢迎广大网友向我局举报、提供相关商标违法线索,联系电话3812407,,3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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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哥  在2014-6-7 09:57  送朵鲜花  并说:严重顶你,送上鲜花1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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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布员 发表于 2014-6-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贴已得到工商部门的及时答复,请总版主将帖子关闭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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